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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7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72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莊榮兆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礙公務等案件(114年度易字193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亦即須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各款所列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除該等情形以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始得聲請法官迴避。又所謂「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是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再按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0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觀諸聲請人即被告莊榮兆(下逕稱聲請人)之聲請狀,僅於標題載明請偏頗不公林○○庭長必迴避狀,而該狀則全然未敘及本院林○○庭長(即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934號案件之審判長)有何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除該等情形以外,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等事由,是聲請人既未具體釋明,僅泛言請求本院林○○庭長就該案之審理迴避,本院自無從審酌有無上述法官迴避之法定事由,當認其聲請為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施敦仁法 官 劉書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晴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