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訴字第203號115年度聲字第281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余勝弘指定辯護人 蘇思鴻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偵字第25132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余勝弘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余勝弘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5年6月5日起羈押3月在案。茲被告因另案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需執行殘刑有期徒刑4月,並經本院准許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5年8月21日起借提執行等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被告既已因案送執行,即認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則被告應自另案執行之日即115年8月21日起,撤銷羈押。
三、被告雖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其既因另案執行有期徒刑,已非羈押之被告,自無從再為是否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庭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士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