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9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95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鄒岦宸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074號),聲請合併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鄒岦宸(下稱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尚有受相同詐欺集團指揮之他案在不同法院繫屬審判中,聲請將其餘相牽連之案件合併審判等語。

二、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7條第3款之情形,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6條固有明文。惟刑事訴訟法就相牽連案件之合併審判,並無許當事人聲請之規定,此與指定或移轉管轄,依同法第11條之規定,得由當事人提出聲請,尚屬有別;又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之相牽連案件分別繫屬於有管轄權之不同法院時,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旨在避免重複調查事證之勞費及裁判之歧異,符合訴訟經濟及裁判一致性之要求,此之合併審判與否,應由法院依職權處理(裁定),無須當事人聲請或徵詢其意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1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當事人就相牽連案件之合併審判一事要無聲請權限至明。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①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14年1月19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98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114年2月19日確定;②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15年4月15日以115年度金上訴字第3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5年3月26日以115年度上訴字第8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嗣經最高法院於115年7月7日以115年度台上字第3443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④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上訴字第2874號審理中;⑤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1074號案件審理中;⑥本院以115年度審訴字第2906號案件審理中等情,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上開案各件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固為相牽連之案件,惟被告所指前揭相牽連之案件有業已確定之案件(前揭①、③案),亦有非屬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前揭④案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其聲請之事項,已與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所稱之「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之要件不符,況揆諸前揭說明,縱屬同級法院管轄之相牽連案件,亦非得由當事人聲請合併審判,是以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施敦仁法 官 劉書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晴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聲請合併審判
裁判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