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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9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嘉宏具 保 人 陳惠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惠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惠瑜前因受刑人陳嘉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以現金繳納後,本院將受刑人釋放,且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049號判處有期徒刑16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102號判決上訴駁回,再次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254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而受刑人於受上述有罪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按判決書上之地址傳喚、拘提到案執行未果,亦無在監或在押,並於民國114年3月30日出境未再入境之情形,且具保人經檢察官通知,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檢察官之拘票及分局之報告書影本、受刑人和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受刑人和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受刑人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在卷可憑,是依卷內證據資料,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20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檢察官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