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9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98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葉柏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柏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柏進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又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相符。此外,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件聲請案件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此有本院調查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在卷可憑。

(二)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均屬詐欺案件,其所侵害之財產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其於各次犯行中之角色分工、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屬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之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映受刑人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2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