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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0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01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崧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黃崧瑀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更正為「黃崧瑀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黃崧瑀因賭博等案,先後經判決確定,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於115年4月8日以115年度聲字第803號裁定在案。而受刑人就該案附表所犯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本院前開裁定主文部分,漏未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認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