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02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劉富雄受 刑 人 劉峻豪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富雄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富雄因受刑人劉峻豪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住居所及具保人住居所,分別詳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
示,具保人前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為受刑人具保5萬元、所留地址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㈡具保人經聲請人按址寄送執行傳票並要求具保人偕同受刑人
到庭、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沒入保證金5萬元,然受刑人經聲請人按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執行拘提未獲報告書影本在卷可參。
㈢具保人嗣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且受刑人與具保人於上
開傳喚期間均未在監在押,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已逃匿,且具保人未履行具保人之義務,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田時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冠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