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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1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17號

115年度聲字第218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簡呈軒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號(在押)選任辯護人 李妍緹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7709號、115年度偵字第14273號、第14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呈軒自民國115年7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自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簡呈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等罪,嫌疑重大,其否認部分犯行,且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基於趨吉避凶之人性,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避審判及執行之虞,且被告供述情節與共犯證述差異甚大,有相當理由認有勾串共犯之虞,並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對社會治安影響之程度,認尚無以具保、限制住居等手段代替羈押之可能,經本院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自115年4月13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延長羈押之意見均表示希望准予交保等語。審酌被告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等罪之案件,雖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5年7月16日宣判,惟被告始終否認部分犯行,且其所犯該罪法定刑責甚高,基於脫免長期自由刑之人性,可認存有逃避審理及執行之疑慮,原裁定羈押之原因仍存在,倘本案經上訴,為確保後續審判之進行,實仍有羈押之必要,且被告所涉犯罪情節對社會治安影響非輕,是權衡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法益與被告人身自由私益,爰裁定被告應自115年7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考量本案審理進度就相關證人即共犯之交互詰問程序均已進行完畢,認已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四、至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當庭以子女年幼為由,言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羈押之原因迄今未消滅,且無從以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確保將來可能之上訴審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仍有羈押之必要,已如前述,且被告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情形,是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辦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初怡凡法 官 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