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2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游士緯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9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當時係朋友請我幫忙領貨就有幾千元的報酬,誤以為是輕鬆的外快,被警察拘捕才發現自己遭人利用,非常後悔,並已積極配合警方調查抓捕上游,此後的每次開庭都全部坦承,希望能給我一個交保的機會,讓我在執行前出去外面工作存錢,並且好好陪伴家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游士緯(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運輸第四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運輸第四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114年10月23日起執行羈押,並裁定自115年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然本院已裁定被告自115年1月30日起撤銷羈押,被告現係因詐欺案件在監執行(參卷附執行指揮書影本),被告既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本院自無從再予審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法 官 曾家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雨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