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2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徐茂耕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0號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所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准予發還予徐茂耕。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徐茂耕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遭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該案被告部分業已確定,該等物品既未經諭知沒收,爰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00號判處罪刑,並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遭扣押之物,認與該案無關,不予諭知沒收,而告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扣案之物,均屬聲請人所有,未經本院諭知沒收,非屬違禁物,亦無其他第三人出面對該等扣押物主張權利,揆諸上揭規定,應即發還。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如附表所示之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IPhone XS Max 金色手機 (含門號0000000000 SIM卡1張)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2 聯想平板電腦 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