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2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朱宥銓(原名朱威丞)上列被告因家暴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2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判決,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朱宥銓因家暴誣告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27號提起公訴,本院則於民國113年1月26日以112年度訴字第656號判決(下稱原判決)聲請人無罪,然原判決案由欄卻記載「家暴誣告」,該部分之記載應屬有誤,爰依法聲請裁定更正判決等語。

二、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刑事判決關於案由欄之記載,係以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為準,要與判決結果有罪與否無涉,本件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為聲請人誣告其前配偶黃雅惠,所犯法條亦為誣告罪,有前開起訴書在卷可佐,是原判決案由欄關於「家暴誣告」之記載,應無顯然之錯誤。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判決,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更正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