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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2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29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張順堯受 刑 人 傅天鈺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出具保證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固分別定有明文。

惟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獲當庭釋放,嗣該案確定後,聲請人傳喚、依法囑警拘提受刑人,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固有卷附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等件可憑,惟受刑人業於民國115年6月25日入監執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雖曾逃匿,然既已入監執行,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故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雨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