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338號115年度訴字第38號聲 請 人即 具保人 陳宏睿被 告 羅季昇選任辯護人 黃一鳴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38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具保人陳睿宏請求撤銷具保,退回保證金,爰聲請准予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至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7萬元,由聲請人繳納後,釋放被告,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再經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15萬元,由聲請人繳納後,釋放被告等情,經本院核閱本院114年度聲羈字第26號、114年度聲羈更一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偵抗字第117號等案件卷宗內容無訛。嗣該案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5417、12999、28256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38號案件審理中,並定於115年8月13日行審理程序,而尚未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見本院訴卷第17至23頁)、本院審理單(見本院訴卷第265頁)等件附卷可佐。是該案件目前既繫屬於本院審理中,且尚未確定,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之具保責任尚未解免,則其聲請發還保證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邱筠雅
法 官 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