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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4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麟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麟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麟榮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又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與附表其餘

編號所示之罪,雖分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查,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自得依第51條之規定,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數罪併罰之要件相符,自應予准許。又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各罪,雖曾經本院以114年聲字第21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然依前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其餘編號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2年11月為重。是本院審酌前述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間隔、罪數等一切情狀,並考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所表示之意見(見卷附之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本件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7、8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雖分別符合得易科罰金之要件,然既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揆諸前揭解釋意旨,本件仍不得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朱家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璟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附表:受刑人張麟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民國111年12月26日 111年12月26日 111年12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48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48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428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93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93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63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9日 112年11月29日 113年6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93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93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63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12日 113年1月12日 113年09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18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19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054號 編號1至4部分業經本院114年聲字第21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侵占 偽造文書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23日 112年9月23日 112年9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0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233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233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597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870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870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12日 114年2月20日 114年2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597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870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8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月15日 114年4月23日 114年4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237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3660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3661號 編號1至4部分業經本院114年聲字第21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 號 7 8 罪 名 偽造文書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4日至同年月6日 112年12月4日前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5402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540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818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818號 判決日期 114年10月24日 114年10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818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81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2月3日 114年1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170號 桃園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170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