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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5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55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人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人碩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拘役,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劉人碩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本院審酌卷附資料,認附件所示各罪之拘役部分,合於併罰之要件,再參酌各罪之情節、彼此關聯性,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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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