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6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61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敬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敬鏵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敬鏵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案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本院卷第17頁)等情狀,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另附表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關於併科罰金部分,因並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不在本件聲請定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珮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附表:受刑人林敬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併科罰金2萬元 有期徒刑1月4月 犯罪日期 113年9月19日 113年9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086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705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56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1346號 判決日 期 114年2月12日 114年10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56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1346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4年3月25日 114年12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勞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15年度執撤緩字第43號 桃園地檢115年度執字1025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