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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6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史彥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史彥杰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史彥杰於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史彥杰前於附件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件所示之罪

,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附件編號1「宣告刑」欄中「有期徒刑2月4次」應更正為「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欄中「114/03/12~114/03/24」應更正為「113/12/23」、附件編號2「宣告刑」欄中「有期徒刑2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2月4次」、「犯罪日期」欄中「113/12/23」應更正為「114/03/12~114/03/24」)、附件編號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中「桃園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0139號」,應更正為「桃園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0139、30698號」、附件編號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中「桃園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5748號」,應更正為「桃園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5748、36228號」有前揭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件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4年6月5日,而如附件編號2至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如附件編號2至5之犯罪日期欄所載,均係在114年6月5日之前,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復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臺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

,經本院曾發函徵詢受刑人之書面意見,惟迄今受刑人均未回覆,且受刑人並未在監押等情,亦有本院函稿、送達證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在卷為憑,附此敘明。爰考量受刑人本件所犯各罪之罪質、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犯後態度、犯罪之嚴重性、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前揭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等情,在定刑之內部界線(有期徒刑共計13月)內,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鄒宇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