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68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嘉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2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嘉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嘉富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附表編號7),且各罪犯罪日期均在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3年1月20日前,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再者,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1、4至7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至7所示之罪均為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其中附表編號4之罪共10次、附表編號7之罪共31次),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洗錢罪之犯罪目的與行為態樣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並考量上開各罪均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所侵害法益及罪質有別,犯罪時間亦有所間隔,參以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以及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再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兼衡定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㈢至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有關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部分,既
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汪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妨害自由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 犯罪日期 112年7月12日 111年6月11日 111年2月21日至111年2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8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68、27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30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86號 112年度訴字第1230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7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6日 113年4月25日 113年2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20日 113年5月28日 113年2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5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15年度台抗字第192號裁定駁回確定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共9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23日至112年5月2日 112年7月6日至112年7月11日 112年5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6454、824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24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3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427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358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16日 113年12月26日 114年6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3月13日 114年3月13日 114年7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5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15年度台抗字第192號裁定駁回確定編 號 7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共31次) 犯罪日期 112年5月16日、112年5月17日 112年7月6日、112年6月15日 112年6月21日、112年6月16日 112年6月2日、112年6月6日 112年6月5日、112年6月9日 112年6月14日、112年6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75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06、1084、1456號 判決日期 114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11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註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606、1084、14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