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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9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家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家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鋐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雖分屬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科罰金且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以及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查,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自得依第51條之規定,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數罪併罰之要件相符,自應予准許。是本院審酌前述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間隔、罪數等一切情狀,並考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所表示之意見(見卷附之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雖符合易科罰金之要件,然既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揆諸前揭解釋意旨,本件仍不得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朱家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璟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附表:受刑人林家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秩序 洗錢防制法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民國110年8月16日 110年11月21日 110年1月某時 111年8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88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184號、1193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965號、34895號、25873號、39773號、42895 號、111年度偵字第2825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59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951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43號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7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14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7日 113年6月28日 113年5月29日 114年8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951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43號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7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14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1日 113年8月7日 113年5月29日 114年9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19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2814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78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2815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741號 桃園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58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