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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0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00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鄧有志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翎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案號:115年度重訴字第5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人坦承全部犯行,誠心悔過,加以手機遭檢警查扣,且本案即115年度重訴字第57號案件業經辯論終結,已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之虞,願以新臺幣15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雖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羈押與否之審認,屬於案件繫屬法院之權限,倘案件已經脫離繫屬,即無此審認權(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873號裁定參照)。查,聲請人即被告所犯本案違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以115年度重訴字第57號判決宣判後,因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該案於115年8月12日已繫屬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依前揭說明,該案既已脫離本院繫屬,則本院無從審酌上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莆晉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