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035號115年度原易字第82號聲 請 人被 告 陳深指定辯護人 湯偉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115年度原易字第82號),聲請人依職權陳報本院核准護送至醫療機構醫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依職權陳報護送陳深於民國一一五年七月十九日至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醫治,應予准許。
理 由
一、陳報意旨略以:被告陳深前經本院裁定羈押,其因罹患肺炎、氣喘併急性發作、慢性阻塞肺病等病症,業於民國115年7月19日至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下稱桃園醫院)急診治療,爰依羈押法第56條規定辦理等語。
二、按被告受傷或罹患疾病,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時,看守所得護送醫療機構醫治,事後由看守所檢具診斷資料以書面陳報為裁定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羈押法第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所述,桃園醫院115年7月27日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確有先予護送至醫療機構醫治之急迫情形及必要性,是聲請人依上開規定,依職權陳報護送被告至桃園醫院醫治,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