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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0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龍人豪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降低具保金額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龍人豪因詐欺、洗錢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起執行羈押,並經本院先後裁定分別自114年11月13日、115年1月13日起,羈押期間各延長2月。並於114年12月15日裁定准許被告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7萬元之保證金或本院管轄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同金額保證書,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街00號5樓。聲請人迄未能取具該擔保以代羈押。其聲請意旨以:因上次家人來不及籌錢,請求讓我以5萬元交保家照顧家人云云。本院考量認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已以其如能取具相當之擔保金額以代羈押,即無羈押之必要,仍認於其取具原諭知之保證金額新臺幣7萬元之保證金或本院管轄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同金額保證書以代羈押後,即准予停止羈押並依原諭知限制住居。被告聲請意旨徒以:上次家人來不及籌錢云云,並未說明本院諭知之上開替代羈押之擔保金額,有何違法或不當,而應降低至其主張之金額之具體理由。其請求將具保金額降低為5萬元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法 官 謝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謝宗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