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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0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呂順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92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犯數罪竊盜案件,被告均坦承交代且承認犯罪;另被告已將同案之共犯、住址均交代清楚,已無事實推斷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行特定犯罪。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其他犯罪經羈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羈押,事實審法院本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情事予以裁量之權。故審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除被告犯罪嫌疑已屬重大外,當基於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審慎斟酌有無上開保全或預防目的,依職權妥適裁量,俾能兼顧國家刑事追訴、刑罰權之執行及人權保障。

三、經查:被告經訊問後坦承有本案起訴書所載加重竊盜之犯行,並有卷內事證可佐,可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前因反覆涉犯竊盜案件,於114年8月30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由本院值班法官諭知以3萬元具保,此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未料被告於具保後,立刻於114年9月11日再犯本案犯罪事實二部分之加重竊盜未遂罪,可見具保對被告根本毫無威嚇力,無法拘束被告再犯。又衡以被告於本院訊問中供稱:平常係以水泥工維生、生意不佳,因為父親要開刀所以缺錢偷竊等語,可見被告經濟狀況極度不佳,再犯之動機仍持續存在;又觀諸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尚有近10餘件竊盜案件,待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本院審理,上開種種案件加總後合併執行恐超過3至4年。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為脫免上開刑責,恐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於前次具保後,短時間內立刻再犯同性質案件,顯有再犯之虞,認目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屬適當、必要,無從以具保、責付等方式加以替代,仍有羈押之必要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