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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1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15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游于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于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于田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於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8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7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984號裁定再抗告駁回確定,有各該裁定、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案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請從輕定刑等語(本院卷第85頁)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9所示之宣告刑關於併科罰金部分,固有諭知罰金刑,惟聲請人並未就此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是本院僅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珮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附表:受刑人游于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⑴有期徒刑1年1月 ⑵有期徒刑1年3月 ⑶有期徒刑1年2月 ⑷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5萬元 犯罪日期 110年1月11日 111年6月4日 ⑴110年2月14日 ⑵110年3月15日 ⑶110年3月5日 ⑷110年5月1日至同年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71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31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6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814號 112年度簡字第525號 111年度易字第1012號 判決日 期 112年3月31日 112年6月30日 112年9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814號 112年度簡字第525號 111年度易字第1012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2年7月11日 112年10月16日 112年12月21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勞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87號 (已執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119號 (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46號 (已執畢) 編號1、2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7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937號) 經臺中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3996號) 編號1至8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抗字第7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桃園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297號)編號 4 5 6 罪名 恐嚇 詐欺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⑴有期徒刑2月 ⑵有期徒刑2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28日 ⑴110年10月1日 ⑵110年10月5日 111年6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76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0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350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48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497號 112年度訴字第2141號 判 決日 期 113年2月29日 113年3月18日 113年5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48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497號 112年度訴字第2141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5月24日 (撤回上訴) 113年7月18日 113年6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勞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543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58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250號 編號1至8經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7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桃園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297號)編號 7 8 9 罪名 偽造文書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⑴有期徒刑3月 ⑵有期徒刑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⑴有期徒刑1年3月 ⑵有期徒刑1年3月 ⑶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1萬元 犯罪日期 ⑴110年11月8日至同年月9日 ⑵111年7月27日 ⑴111年11月26日 ⑵112年1月3日 ⑶112年1月3日 111年11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9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948號等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859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61號 113年度訴字第208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653號 判 決日 期 113年5月31日 113年6月19日 113年10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61號 113年度訴字第208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653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5月31日 113年9月23日 113年1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勞之案件 均是 均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98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343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013號 編號1至8經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7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桃園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297號)編號 10 11 12 罪名 ⑴至⑶、⑸詐欺 ⑷恐嚇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⑴⑵有期徒刑2月 ⑶有期徒刑4月 ⑷有期徒刑2月 ⑸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⑴109年12月17日 ⑵109年12月17日至同年月20日 ⑶109年12月8日至同年月26日 ⑷109年12月22日至同年月25日 ⑸111年1月11日至同年4月19日 110年8月28日 110年10月8日至同年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73號等 同左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5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1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808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130號 判 決日 期 113年9月6日 114年1月16日 114年3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1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808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4293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11月27日 (撤回上訴) 114年2月14日 114年9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勞之案件 ⑴至⑷均可, ⑸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編號10⑴至⑷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655號) 編號10⑸與編號11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3654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993號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恐嚇 詐欺 宣告刑 ⑴至 有期徒刑1年2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24日至112年3月2日 111年1月25日至同年4月間 112年1月11日至同年3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883號等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49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560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840號 114年度桃簡字第843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408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8月29日 114年7月9日 114年7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840號 114年度桃簡字第843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408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2年9月25日 114年8月20日 114年12月24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勞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均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081號 桃園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16號 桃園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664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