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2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楊宜杰選任辯護人 易帥君律師
鄭思婕律師陳珈容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等案件(114年度矚訴字第4號),聲請撤銷羈押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起訴書所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及必要而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惟被告嗣經本院釋放,已非處於羈押狀態,是本件聲請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再為裁定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連弘毅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良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