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2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260號聲 請 人 李惠蘭被 告 陳冠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保護令案件(本院115年度簡字第86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告訴人為被告之家屬,被告無逃亡之虞,聲請人並保證被告隨傳隨到,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保護令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9日以115年度聲羈字第1244號裁定羈押2月在案,嗣經檢察官於115年8月21日提起公訴,而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佐以卷內證人供述及非供述證據,本院認被告犯嫌重大,考量被告前於115年5月2日已疑似有另案違反保護令之事實,復經本院裁定羈押,嗣於115年7月17日裁定釋放後,隨即又於115年8月8日涉犯本案行為,輔以卷附家庭暴力通報表,亦可見被告前因多次相類行為經通報,故有事實認被告有反覆實施之虞。惟本院綜合全卷證及審酌羈押之目的與對被告可能之侵害後,認若命被告為一定條件之替代處分,應可替代羈押,而無羈押必要,爰命被告應於釋放後20日內遷出原居所,並不得再對告訴人為騷擾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後,將被告釋放在案。從而,被告目前並未經本院裁定羈押,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芷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