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36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龔冠瑋選任辯護人 戴偉恩律師
蔡宗隆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93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卷附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所載。
二、按被告羈押期間,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即被告A01於民國115年8月27日經本院訊問後,處分准予提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保證金後免予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於115年8月27日釋放,是被告既經本院處分免予羈押,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季宥法 官 張舒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育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