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39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高紫媛受 刑 人 宋昀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2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並經具保人高紫媛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受刑人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惟就該國庫存款收款書觀之,其案由記載「妨害風化罪」,未見完整案號(僅載明「113年度」),而依卷附受刑人法院前案紀錄表之記載,受刑人於113年、114年間因多起妨害風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處刑,本院實無法僅以上開國庫存款收款書判斷上述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之案件為何。再者,上開法院前案紀錄表顯示除本案以外檢察官另以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52號聲請「沒入具保人高紫媛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利息」,現則由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3219號審理中,且該案案由亦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因案由、具保人、保證金金額等均相同,僅憑上開國庫存款收款書所載內容(而無檢察官諭知交保之筆錄、點名單等),本院無法認定是否確為不同案件、有無重複聲請同一保證金之情事,亦難確認被告是否因本案傳喚、拘提無著而得認其已逃匿。是以,檢察官聲請沒入上述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本院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