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6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豪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2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二,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刑法第50條之併合處罰,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刑。又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之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既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軍訴字第5號判決(下稱甲判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即如附表一編號5有期徒刑7月、編號7-1有期徒刑7月、編號8有期徒刑7月、編號9有期徒刑7年2月、編號11-1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11-2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2有期徒刑7月、編號13-1有期徒刑3年4月、編號13-2有期徒刑3年8月、編號15有期徒刑7月、編號16-1有期徒刑3年4月、編號16-2有期徒刑3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180號判決上訴駁回、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190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而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並無經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既經判決確定,自不得任意單獨加以割裂。
㈡準此,聲請人將甲判決附表一前經定刑確定之編號5、7-1、8
、9、11-1、11-2、12、13-1、13-2、15、16-1、16-2所示罪刑中編號5、7-1、8、9、11-1、11-2、12、13-2、15、16-1、16-2部分罪刑拆解割裂而與如附表二編號1至5、7至12、18至19所示之罪刑再向本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自與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從而,本案檢察官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附表一(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軍訴字第5號判決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 1-1 事實欄一、㈠⒈ A02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事實欄一、㈠⒉ A02犯以恐嚇之方法使他人攝錄其本人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事實欄一、㈡⒈ A02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事實欄一、㈡⒉ A02犯以恐嚇之方法使他人攝錄其本人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事實欄一、㈢⒈ A02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事實欄一、㈢⒉ A02犯以恐嚇之方法使他人攝錄其本人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 事實欄一、㈣⒈ A02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 事實欄一、㈣⒉ A02犯以恐嚇之方法使他人攝錄其本人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事實欄一、㈤ A02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1 事實欄一、㈥⒈ A02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2 事實欄一、㈥⒉ A02犯恐嚇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1 事實欄一、㈦⒈ A02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7-2 事實欄一、㈦⒉ A02犯以恐嚇之方法使他人攝錄其本人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事實欄一、㈧ A02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 事實欄一、㈨ A02犯以詐術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10 事實欄一、㈩ A02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 事實欄一、(十一)⒈ A02犯以他法使少年製造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11-2 事實欄一、(十一)⒉ A02犯拍攝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事實欄一、(十二) A02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3-1 事實欄一、(十三)⒈ A02犯以他法使少年製造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13-2 事實欄一、(十三)⒉ A02犯脅迫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4-1 事實欄一、(十四)⒈ A02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2 事實欄一、(十四)⒉ A02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3 事實欄一、(十四)⒊ A02犯無故以其他科技方法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事實欄一、(十五) A02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6-1 事實欄一、(十六)⒈ A02犯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16-2 事實欄一、(十六)⒉ A02犯脅迫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7-1 事實欄一、(十七)⒈ A02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2 事實欄一、(十七)⒉ A02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