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89號被 告 漆彥良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訴字第300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漆彥良已坦承犯行,而其家人近日因手術需人照護,其祖母亦因高齡90歲而需人照護,爰聲請本件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5年1月21日諭知羈押在案,嗣因被告已於115年2月25日入監執行另案有期徒刑2年10月17日,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函及執行指揮書在卷足憑,是聲請人既在監執行另案有期徒刑,足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即應自該日起予以撤銷羈押。從而,聲請人既已非本案羈押之被告,則本件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屬無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吳宜珍
法 官 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