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0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承侑具 保 人 李佳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佳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吳承侑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李佳盈繳納後獲釋在案。嗣該案判決確定後,經地檢署檢察官傳喚、囑警拘提,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件附卷為憑,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是聲請人據此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良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