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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1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詩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詩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詩麟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9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有各該裁定、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案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請從輕量刑等語(本院卷第78頁)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宣告刑關於併科罰金部分,因並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不在本案聲請定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珮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附表:受刑人黃詩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⑴有期徒刑6月 ⑵有期徒刑5月 ⑶有期徒刑5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⑴有期徒刑4月 ⑵有期徒刑4月 ⑶有期徒刑4月 ⑷有期徒刑3月 ⑸有期徒刑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⑴有期徒刑6月 ⑵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⑴112年10月24日16時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許 ⑵112年12月30日22時1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許 ⑶113年2月16日 ⑴113年1月27日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許 ⑵113年4月18、19日間 ⑶113年7月11日 ⑷113年7月20日 ⑸113年8月24日 113年2、3月間至同年6月7日 ⑴113年7月12日 ⑵113年10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870號等 桃園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297、3210號等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7764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21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450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791、1792、1793、2026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805號 114年度桃簡字第1478號等 判決日 期 113年9月18日 114年2月14日 114年4月30日 114年10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450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791、1792、1793、2026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805號 114年度桃簡字第1478號等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4年2月4日 114年3月26日 114年5月29日 114年11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勞之案件 均是 均是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473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66號 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388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746號 編號1、2經桃園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9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桃園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2434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