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8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青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數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係以各罪刑之犯罪時間均在判決確定前為要件。
三、經查,受刑人固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然附表編號2所示罪刑(犯罪日期:民國114年6月17日)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1月23日)後所為,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故本案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儷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得抗告附表:受刑人林青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