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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7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5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俊湟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76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希望可以交保等語。

二、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39號判決參照)。

三、被告黃俊湟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裁定被告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另於同年月18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又本案已於115年3月3日判決確定,並於115年3月11日送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從而,被告既已送監執行,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自無具保停止羈押之問題,是本件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庭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