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6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楊郁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郁安准予解除限制出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楊郁安(下稱聲請人)目前被限制出境、出海,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入伍,於服役期間有數次搭船來回基隆港至南竿福澳港之需,故請求解除限制出海等語。
二、按刑事程序中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旨在保證被告到場,避免因其逃亡境外,而影響偵、審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故考量是否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自應以訴訟進行之程度,以及替代之擔保手段是否可達防免逃亡之目的等為判斷依據。
三、經查:㈠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114年11月28日以114年度訴
字第118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又本院前認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另尚有其他案件借訊審理,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114年9月8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收受物件,嗣於同年9月23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收受物件,另於同年11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具保新臺幣12萬元,及自同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在案。
㈡茲聲請人以上揭情詞為由,聲請解除其限制出海處分。本院
審酌本案業已審結,且聲請人確實於上開期間服役,而有搭船來回基隆港至南竿福澳港之需求,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兵籍資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爰准予解除本院前對被告所為限制出海之處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庭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