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715號聲 請 人 王大龍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80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大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其聲請標的,及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
理 由
一、聲請狀意旨略以:索取地方法院所有開庭書記等等之錄音檔,1000個都要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外,法院對於聲請許可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是依上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須審酌即應准許。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就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800號案件,雖泛稱「索取地方法院所有開庭書記等等之錄音檔,1000個都要」等語,然本案並無千份法庭錄音光碟,實難以特定聲請人之聲請標的,及其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本院尚無從就個案具體審酌裁定許可與否,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具體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良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