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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8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3號115年度聲字第791號115年度聲字第80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愷婕

(現於法務部○○○○○○○○○○羈 押中)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黃玟錡律師聲 請 人即 被 告 高定淵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賴建安律師

詹人豪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9430、42076、44370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51506、52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愷婕、高定淵均自民國115年3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陳愷婕、高定淵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聲請人即被告陳愷婕、高定淵前經本院訊問後,均坦承運輸

第一級毒品罪嫌,且有卷內相關事證可佐,足認其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審酌被告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係法定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趨吉避凶、避免刑責之人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以規避審判、執行程序之高度可能;復審酌本案販毒集團以暱稱互為聯絡,並各自分工不同行為,衡以被告與同案被告沈懏葳間仍有供述不一之情事,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與沈懏葳有勾串、滅證之虞,堪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又被告所涉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對於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助長國內施用毒品之歪風甚為嚴重,且扣案毒品海洛因之純質淨重高達6378.53公克,足見被告之犯罪情節重大。本院權衡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堪認被告應具有羈押之必要性,故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予以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復於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後,裁定自115年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㈡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

意見後,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名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被告所涉本案均經本院於115年2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15年2月在案,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是被告可預見將來重刑之執行,得預期其確有逃亡以規避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之強烈動機,足徵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羈押原因;又本案雖已宣判,但尚未確定,故仍有確保被告到案進行上訴審審理或後續執行等司法程序之必要,苟予以開釋,國家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難期被告日後能到庭接受審判或執行,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符合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故被告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裁定自115年3月14日起對被告延長羈押2月。另考量本案業經辯論終結、宣判,本院認已無繼續禁止被告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自本裁定送達被告之日起,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

㈢至被告及其等選任辯護人雖均於當庭以言詞聲請具保停止羈

押,並主張得以配戴電子腳鐐、具保、限制住居或定期至警局報到等替代手段取代羈押。然施以科技監控之相關設備,固可於一定程度內特定被告之行蹤,惟電子監控設備之運作,尚受到電力、電信信號、監控設備妥善程度等客觀技術因素之侷限。再者,縱使監控設備發出異常之警告,指揮員警前往現場查看確認仍須耗費相當之時間,無法立即對被告施以物理上之強制力,足見對於被告行蹤之實質約束及掌控防逃強度,顯難與羈押相提並論,而具保、限制住居或定期至警局報到等強制處分措施,亦均無從替代羈押。又卷內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應認前揭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范振義法 官 黃建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