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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8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1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劉啟容選任辯護人 賴錫卿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2036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准以新臺幣15萬元重保代替羈押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劉啟容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等犯罪嫌疑重大,另有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經本判處有期徒刑、犯洗錢、詐欺等罪嫌為地檢署起訴及偵辦中之前案紀錄,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加重詐欺取財犯罪之餘,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考量本案被害人總被害金額達百萬元,被告於偵查中供述單認提領款項車手之期間長達6個月,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程序,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收受物件。

㈡、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036號案件宣告罪刑後,被告不服,已上訴臺灣高等法院,由該院以115年度上訴字第1464號繫屬審理中,被告現由臺灣高等法院羈押中,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是本院亦無從裁定被告是否適宜具保停止羈押之餘地。準此,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