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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8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10號115年度聲字第83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徐榮男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0樓(桃園○○○○○○○○○)指定辯護人 賴鴻齊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2671號),及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榮男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徐榮男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徐榮男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徐榮男犯嫌重大,又被告與同案被告許金霖於案發前有遮蔽車牌、變裝之行為,事後也有丟棄衣物、安全帽及犯案工具之情形,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之虞,且本案被告所涉犯行為七年以上之重罪,考量一般人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人性,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2、3款之羈押原因,復考量被告所涉犯行對社會之危害性以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所受限制,認若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均不足以擔保日後審理、執行之進行,裁定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羈押3月在案。

二、茲本案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徐榮男雖否認犯行,但有卷內相關事證可佐,被告徐榮男涉犯攜帶兇器強盜罪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復考量本案尚有勘驗及相關證人交互詰問程序尚未進行,審理程序尚未終結,並權衡被告所涉犯行對社會之危害性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15年4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被告徐榮男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意旨略以:本案有諸多未查明之處,本案沒有我跟許金霖交談之紀錄或畫面,也沒有扣到起訴書所說的2把長刀,更沒有我變裝或強盜的監視器畫面,且未查明被害人是將款項交付予何人等等,所以不能證明我犯罪,本案與我無關,我只是去跟許金霖拿他積欠我的債務等情。惟查,自卷內相關事證以觀,本案被告徐榮男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業經本院說明如前,且本案尚有勘驗程序及相關詰問證人程序尚未進行,又本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是被告徐榮男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莊劍郎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亭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