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81號聲明異議人 徐芝瑩受 刑 人 王騰淇上列異議人因受刑人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14年度執更字第449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申言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定聲明異議,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方得為之;倘非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即無依該條規定聲明異議之餘地。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徐芝瑩為受刑人王騰淇之外祖母,有聲明異議人之親等關聯(二親等)表在卷可稽,然受刑人王騰淇係民國87年出生,為已滿18歲之成年人,且查無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之情形,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則聲明異議人縱為受刑人之外組母,既非法定代理人,即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定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之人。是以,本件聲明異議之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孫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