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93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翔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翔宇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翔宇因犯妨害秩序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蔡翔宇因犯如附件(附件編號1、2中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桃園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36號等)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經核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件編號2所示之罪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附件編號1)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判決確定前所犯,又本件受刑人所犯之罪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4款之情形,然本件檢察官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按,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堪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如附件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併考量其所犯如附件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俱為妨害秩序)、行為態樣,再衡以其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兼衡受刑人之意見(經本院函詢,表示對定執行刑沒有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又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2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因與附件編號1所示不得易刑之罪併合處罰,而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此情亦為受刑人所知悉,有前述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憑,自不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書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晴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附件:受刑人蔡翔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