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緝字第3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治程選任辯護人 尤文粲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軍偵緝字第8號)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軍偵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移送本院國民法官專庭。
理 由
一、按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一、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檢察官非以第1項所定案件起訴,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應變更所犯法條為第1項之罪名者,應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檢察官以被告犯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合併起訴者,應合併行國民參與審判,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3項、第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本法第5條第3項規定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者,應將案件移由未參與裁定之其他合議庭法官辦理;於地方法院已設置國民法官專庭之情形,前項其他合議庭法官為國民法官專庭之法官;第1項情形,法院應將偵查卷宗及證物退還檢察官處理;認為起訴事實之記載有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者,並應請檢察官另行提供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說明之起訴事實;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數罪經檢察官合併起訴,法院僅就其中部分之罪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者,依本法第7條規定處理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0條分別有明文。又按如檢察官合併起訴數罪均為非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僅就其中部分犯罪事實認為應變更為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並依本法第5條第3項規定,就該部分犯罪事實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者,即出現同時存在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之情形,而與本法第7條所定檢察官合併起訴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之情形類似,此時法院首應尊重檢察官合併起訴之決定,避免程序割裂造成當事人訴訟上額外負擔,合併行國民參與審判,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逐條說明闡述甚詳。
二、經查:㈠檢察官原以被告陳治程涉犯如附表一所示罪名提起公訴及移
送併辦,惟嗣後經檢察官補充及更正所犯法條如附表二所示。
㈡本院審酌檢察官起訴時,認被告就被害人吳祈皜部分係涉犯
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未及審酌被害人吳祈皜於民國114年4月3日死亡之事證,本案經檢察官聲請函調被害人吳祈皜之病歷資料及函詢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就被害人吳祈皜死亡之結果與其前於112年11月8日送往林口長庚醫院診治之傷勢間之因果關係後,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表示更正上開殺人未遂罪名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是本案被告所為業經檢察官更正起訴法條,且依照目前卷內證據,判決結果可能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為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之罪名,依上開規定,本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㈢又被告就告訴人A03、A02、被害人趙禹誠部分之所犯法條,
雖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惟前開就被害人吳祈皜部分既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0條、國民法官法第7條規定,本件就告訴人A03、A02、被害人趙禹誠部分亦應合併行國民參與審判。
㈣從而,本件應依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3項規定,裁定行國民參
與審判,並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將本件移由本院國民法官專庭辦理,且將偵查卷宗及證物退還檢察官處理,並請檢察官另行提供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說明之起訴事實。
三、本裁定係對於本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而為之裁定,核屬「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且非關於終局性、實體法上事項之裁定,而為一種中間裁定,復無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抗告之明文,是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350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國審抗字第7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莊劍郎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亭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附表一:
編號 就告訴人A03部分所犯法條 就告訴人A02部分所犯法條 就被害人A04部分所犯法條 就被害人A01部分所犯法條 1 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同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嫌 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同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嫌 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嫌 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同法第278條第1項之重傷害罪嫌、同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嫌附表二:
編號 就告訴人A03部分所犯法條 就告訴人A02部分所犯法條 就被害人A04部分所犯法條 就被害人A01部分所犯法條 1 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同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嫌 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同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嫌 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嫌 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同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