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緝字第3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坤陽選任辯護人 鄭仁哲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9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坤陽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坤陽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於民國115年4月10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又其涉犯罪名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有羈押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而於同日裁定自115年4月10日起,執行羈押3月。嗣因羈押期間將屆滿前,經本院於115年6月24日訊問被告後,裁定命被告得以具保新臺幣5萬元後,得以停止羈押,惟被告覓保無著,經本院於裁定延長羈押2月。
三、被告因另案經法院判決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5年7月30日起入監執行等情,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查。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堪認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自115年7月30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法 官 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雨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