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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緝字第 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緝字第3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俊佑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俊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陳宥宏

法 官 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子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違反護照條例等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