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緝字第7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建暐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97號、105年度偵字第5403、7739號)及移送併辦(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105年度偵字第4048、4447、636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B09犯如附表「罪刑及沒收」欄編號1至15所示之罪,處附表「罪刑及沒收」欄編號1至15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 柒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貳佰參拾參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㈠就附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之記載,應更正為「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㈡不引用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之記載,而將附表更正為如下述附表所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部分,不在被告B09之起訴範圍,此觀檢察官起訴書論罪欄㈠1.之內容即明)。㈢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第9行「再由B09上繳李浩傑、湛文雄」之記載,應補充為「再由B09轉交如附表所示之其餘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前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之記載,並引用、補充證據如附表所示。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⒈詐欺犯罪部分:
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下稱中間法),復於115年1月21日再次修正公布施行,自115年1月23日起生效(下稱現行法),而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屬該條例所指之詐欺犯罪。然被告行為時既尚無中間法及現行法第43條及44條所列各項刑法分則加重規定存在,自無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規定之適用,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第16條條
文,並自同年6月16日起生效施行(中間法);再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相關條文,並於113年0月0日生效施行(現行法),茲比較新舊法如下:
⑴修正前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則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而查,被告自車手收取如附表編號1至5、6至15所示之款項,再將之轉交予如附表所示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製造斷點,掩飾、隱匿本案詐欺贓款之去向與所在,該當於修正前第2條第2款及修正後第2條第1款規定,故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均該當修正前、後規定之洗錢行為。
⑵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3項)。」、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則將該條次變更為第19條第1項,並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又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行為時法)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又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中間法)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⑶被告本案所犯共同洗錢罪之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1款、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查被告雖於偵查中、本院訊問、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洗錢之犯行,但均未繳回犯罪所得,符合行為時法、中間法之自白減刑規定,不符合現行法減刑之規定。⑷行為時法部分,被告因修正生效前第16條第2項之自白減刑規
定(必減規定),惟不得科以超過特定犯罪即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最重本刑有期徒刑7年,故其科刑上限為有期徒刑6年11月。現行法部分,被告未繳回犯罪所得,依修正後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法定刑即量刑範圍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最重主刑較輕,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較有利於被告,本案應整體依據修正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論處。㈡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3、14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附表編號3所涉罪名,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洗錢罪部分,則經本院當庭諭知,並均經被告坦承不諱);就附表編號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附表編號6所涉罪名,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為未遂犯;洗錢罪部分,則經本院當庭諭知,並均經被告坦承不諱);就附表編號2、4、5、7至13、15所為,則係犯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洗錢罪部分,經本院當庭諭知,並經被告坦承不諱)。又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3、6、14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含未遂)罪嫌,然參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於103年6月18日增訂時之立法理由,係鑑於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且趨於集團化、組織化,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與傳統犯罪型態有別,若僅論以第339條詐欺罪責,實無法充分評價行為人之惡性。且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增訂本條項加重詐欺罪,並考量此等特殊詐欺型態行為之惡性、對於社會影響及刑法各罪衡平,將本罪法定刑定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且處罰未遂犯。相較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可徵立法者乃認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行為較恐嚇取財之行為惡性更為重大,因而特設較高之法定刑以充分評價行為人之罪責,故若係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恐嚇取財罪二者相較,應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重罪,恐嚇取財罪為輕罪,故本諸「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應擇一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即可,不需另論恐嚇取財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4號研討結果參照),是被告附表編號
1、3、6、14所為,均不另論恐嚇取財(未遂)罪,前揭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應予更正。㈢被告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偽造附表編號2、4、5、7至13、15
所示公文書上之印文,均係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又渠等偽造公文書後向附表所示之人行使,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亦均應為行使偽造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㈣被告上開各該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均為想
像競合犯,而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1、3、14部分)、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附表編號6部分)、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2、4、5、7至13、15部分)處斷。
㈤被告就其本案犯行,與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車手及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被告就附表編號2、5、6、7、8、9、10至13、15所為,係與
少年共同為該部分犯行,爰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㈦被告就附表編號6所示犯行已著手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
洗錢行為,惟未得逞,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㈧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為同
一事實,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
㈨被告如附表所示15次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㈩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循正
途取財,即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而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上開犯行,實無足取,被告所擔任之集團之角色復係使該詐欺集團得以實際獲取犯罪所得並隱匿此等金流,於該詐欺集團中具有相當之重要性,亦使其他不法份子易於隱藏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詐欺犯罪,又分別使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而難於追償,侵害他人財產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甚鉅,實應非難;兼衡被告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檢察官及告訴人A03等對本案量刑之意見,以及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之品行,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衡酌其所為本案各次犯行之類型、間隔時間、所侵害之法益等情,並考量其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其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及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㈠本案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其報酬為所收取及轉交金額之百分之3
等語(見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7頁),是本案被告之報酬即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235,233元(7,841,103×0.03=235,233),上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㈡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現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附表「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公文書,均為被告用以犯本案所用之物,自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又前述公文書偽造之印文,既均已隨同前開偽造之公文書沒收,即無重複宣告沒收之必要。㈢洗錢財物不沒收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
⒉依本條立法理由第2點之說明:「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
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可知依本條宣告沒收之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宜以業經「查獲」即扣押者為限,方能發揮澈底阻斷金流、杜絕犯罪之規範目的,而具有宣告沒收之必要。再者,倘被告並非主導犯罪之主事者,僅一度經手、隨即轉手該沒收標的,現已非該沒收標的之所有權人或具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則法院強令被告應就主事者之犯罪所得負責,而對被告宣告沒收追徵,亦有過度沒收而過苛之嫌。而依卷內證據資料顯示,被告除獲得上開報酬外,其餘本案詐得之財物業均已轉交其餘詐欺集團成員,故如對被告沒收詐騙正犯全部隱匿去向之金額,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1提起公訴及檢察官林鳳師、郭維翰移送併辦,檢察官鄭芸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育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1款、第2款、第216條、第211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方式及金額 (新臺幣) 證據及卷證出處 罪刑及沒收 1 告訴人A20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8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許,以電話向A20佯稱其子因幫人作保而遭人押走、毆打,若不償還欠款,將對其子不利等語,致A20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先後於同日上午11時15分許於臺中市南區國光路中興大學機車停車場外人行道上放置10萬元,復於同日下午12時20分許,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中市浸信會榕樹洞內放置34萬元。嗣黃紫揚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不詳車手至上開地點取款。 ㈠被告B09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188至195頁反面、第221至232頁、同卷七第175至176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至220頁;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七第163至170頁反面、第204至207頁反面、第221頁及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至28頁;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33至39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13至20頁反面、第83至84頁;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18至19頁反面、第62至66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至26頁;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5至12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本院他字卷第72至73頁、訴緝字卷第165、233頁)。 ㈡證人黃紫揚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至14頁反面、第18至25頁反面、第67至73頁、同卷七第85至91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至25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7至11頁;104年度偵字第28881號卷第42至43頁反面、第64至6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第16至17頁反面;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同卷二第48至52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116至122頁反面、第126至133頁反面、第148至150頁、第159至161頁、同卷七第282頁反面至284頁反面;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25至27頁;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40032796號卷第2至3頁反面;104年度偵字第28142號卷第9頁及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157至160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66至70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 ㈢證人即告訴人A20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偵字第28881號卷第44至45頁反面;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231反面至234頁;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40032796號卷第4至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11723號卷第16頁及反面)。 ㈣證人邱鉦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至196頁、同卷七第106至111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103至107頁、第109至112頁反面、第258至260頁;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反面;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30至31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1至22頁)。 ㈤證人賴俊宇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頁、第79至84頁反面、第126至136頁、同卷七第159至162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至25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至20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10至11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四第1至15頁、第21至26頁、第32至34頁;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至27頁反面;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28至29頁)。 ㈥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至119頁反面、第138至145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205至210頁、第215至219頁反面、第224至225頁)。 ㈦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訊問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181至195頁、第205至207頁反面、同卷七第187至190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35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至17頁;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頁、第107頁及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5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少護字第833號卷第96至105頁)。 ㈧證人蕭○毅於警詢、偵訊及少年法庭訊問、審理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213至218頁、第242至246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至156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虞護字第389號卷第31至32頁反面、第36至37頁反面、第40至41頁反面、第43至44頁、第48至49頁反面、第51至53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至76頁反面、第84至85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95至97頁反面)。 ㈨證人林○宏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4至25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五第153至165頁反面、第172至174頁、同卷七第180至184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16頁反面至第31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82至194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94至99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9至31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63至65頁)。 ㈩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4至25頁;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50至54頁;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3至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至126頁反面)。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144至145頁反面、第149至158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至10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2至53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5頁反面至28頁)。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42至43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2至114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3至4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6至37頁反面)。 證人即告訴人A20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封面暨內頁明細1份(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40032796號卷第4至5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23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40032796號卷第19至21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236至237頁)。 現場照片4張、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7張(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40032796號卷第6至16頁)。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車牌號碼:000-0000,車主黃紫揚;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40032796號卷第17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黃紫揚稱使用手機門號為0000000000)、遠傳0000000000雙向通聯紀錄1份(104年度核交字第1433號卷第2、4至5頁;104年度偵字第28142號卷第3至4頁)。 B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被害人A21 詐欺集團成員自104年9月17日下午2許起至同年月30日上午10時許止,先以電話向A21佯稱其遭冒用資料申請醫療補助,再假冒為「王志成警員」、「吳文正檢察官」稱其涉犯刑事案件,需將資產公證,致A21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先後於同年月18日下午4時2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3分許,逕予更正),至基隆市○○區○○路000號涼亭旁,經不詳車手交付其偽造之「台北地檢署檢管科收據」1紙後,交付17萬元予該不詳車手;復於同年月24日下午12時35分許、同年月25日上午9時37分許至上開地點,由黃○宗交付其偽造之「台北地檢署檢管科收據」2紙後,分別交付36萬8,000元、41萬3,000元予黃○宗。 ㈠被告B09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188至195頁反面、第221至232頁、同卷七第175至176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至220頁;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七第163至170頁反面、第204至207頁反面、第221頁及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至28頁;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33至39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13至20頁反面、第83至84頁;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18至19頁反面、第62至66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至26頁;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5至12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本院他字卷第72至73頁、訴緝字卷第165、233頁)。 ㈡證人即黃紫揚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至14頁反面、第18至25頁反面、第67至73頁、同卷七第85至91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至25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7至11頁;104年度偵字第28881號卷第64至6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第16至17頁反面;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同卷二第48至52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116至122頁反面、第126至133頁反面、同卷七第282頁反面至284頁反面;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25至2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157至160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66至70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 ㈢證人即A21於警詢、少年法庭之供述(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239至241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審理卷第25至27頁、第50至5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少護字第833號卷第54至63頁、第91至93頁反面、第98至105頁、第113至117頁)。 ㈣證人邱鉦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至196頁、同卷七第106至111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103至107頁、第109至112頁反面、第258至260頁;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反面;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30至31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1至22頁)。 ㈤證人賴俊宇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頁、第79至84頁反面、第126至136頁、同卷七第159至162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至25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至20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10至11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四第1至15頁、第21至26頁、第32至34頁;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至27頁反面;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28至29頁)。 ㈥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至119頁反面、第138至145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205至210頁、第215至219頁反面、第224至225頁)。 ㈦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訊問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181至195頁、第205至207頁反面、同卷七第187至190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35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至17頁;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頁、第107頁及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5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少護字第833號卷第96至105頁、第113至117頁)。 ㈧證人蕭○毅於警詢、偵訊及少年法庭訊問、審理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213至218頁、第242至246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至156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虞護字第389號卷第31至32頁反面、第36至37頁反面、第40至41頁反面、第43至44頁、第48至49頁反面、第51至53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至76頁反面、第84至85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95至97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少護字第833號卷第113至117頁)。 ㈨證人林○宏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4至25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五第153至165頁反面、第172至174頁、同卷七第180至184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16頁反面至第31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82至194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94至99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9至31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63至65頁)。 ㈩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4至25頁;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50至54頁;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3至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至126頁反面)。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144至145頁反面、第149至158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至10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2至53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5頁反面至28頁)。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42至43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2至114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3至4頁)。 證人黃○宗於警詢、少年訊問、少年審理時之供述(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2至15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審理卷第4至1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少護字第833號卷第31至36頁、第54至63頁、第91至93頁反面、第96至105頁、第113至117頁、第206至208頁、第271至274頁)。 證人莊誌恩於警詢、少年訊問時之供述(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20至26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少護字第833號卷第59至60頁、第183至184頁)。 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明細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242至245頁)。 黃○宗使用門號0000000000通聯紀錄1份(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19頁)。 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共20張(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審理卷第39至49頁;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42至45頁反面)。 陳品澈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叫車紀錄1 份(105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49頁及反面) 勘察採證同意書(黃○宗)(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審理卷第17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0月28日刑紋字第1048000065號鑑定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審理卷第18至24頁)。 台北地檢署檢管科收據3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審理卷第30至31頁)。 中華郵政(股)公司交易電子序時紀錄(104年9月18、25日)、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取款憑條、陳淑蓮所有基隆碇內郵局及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之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各1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審理卷第33至36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少護字第833號卷第185頁)。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基隆市警察局104年12月4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份及扣案物照片3張(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審理卷第58至63、68至69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事件調查報告、調查補充報告各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少護字第833號卷第18至25頁、第67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4月28日105年度少護字第833號宣示筆錄、書記官處分書各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少護字第833號卷第277頁及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106年度少護執字第719號卷第2頁及反面、第11頁)。 B09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偽造之「台北地檢署檢管科收據」公文書參張均沒收。 3 被害人A22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9月21日上午8時許,以電話向A22佯稱其身分證、健保卡遭人冒用領取心臟開刀之手術費用,再假冒「陳建宏警員」、「吳文正檢察官」稱其涉犯詐騙案件,需將財產提領出來監管,致A22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萬元至陳淑蓮所有碇內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內,惟不知情之A21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前往提領時,方知上開帳戶遭列管。 ㈠被告B09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188至195頁反面、第221至232頁、同卷七第175至176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至220頁;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七第163至170頁反面、第204至207頁反面、第221頁及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至28頁;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33至39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13至20頁反面、第83至84頁;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18至19頁反面、第62至66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至26頁;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5至12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本院他字卷第72至73頁、訴緝字卷第165、233頁)。 ㈡證人黃紫揚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至14頁反面、第18至25頁反面、第67至73頁、同卷七第85至91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至25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7至11頁;104年度偵字第28881號卷第64至6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第16至17頁反面;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同卷二第48至52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116至122頁反面、第126至133頁反面、同卷七第282頁反面至284頁反面;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25至2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157至160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66至70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 ㈢證人即被害人A22於警詢之供述(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248至250頁)。 ㈣證人A21於警詢之供述(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239至241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審理卷第25至27頁)。 ㈤證人邱鉦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至196頁、同卷七第106至111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103至107頁、第109至112頁反面、第258至260頁;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反面;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30至31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1至22頁)。 ㈥證人賴俊宇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頁、第79至84頁反面、第126至136頁、同卷七第159至162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至25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至20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10至11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四第1至15頁、第21至26頁、第32至34頁;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至27頁反面;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28至29頁)。 ㈦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至119頁反面、第138至145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205至210頁、第215至219頁反面、第224至225頁)。 ㈧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訊問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181至195頁、第205至207頁反面、同卷七第187至190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35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至17頁;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頁;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頁、第107頁及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5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少護字第833號卷第96至105頁)。 ㈨證人蕭○毅於警詢、偵訊及少年法庭訊問、審理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213至218頁、第242至246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至156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虞護字第389號卷第31至32頁反面、第36至37頁反面、第40至41頁反面、第43至44頁、第48至49頁反面、第51至53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至76頁反面、第84至85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95至97頁反面)。 ㈩證人林○宏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4至25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五第153至165頁反面、第172至174頁、同卷七第180至184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16頁反面至第31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82至194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94至99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9至31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63至65頁)。 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4至25頁;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50至54頁;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3至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至126頁反面)。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144至145頁反面、第149至158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至10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2至53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5頁反面至28頁)。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之供述(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42至43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2至114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3至4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6至37頁反面)。 證人陳淑蓮於警詢之供述(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審理卷第28至2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大度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247、252至254、256頁)。 郵政匯款申請書(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251頁)。 陳淑蓮所有基隆碇內郵局之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1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審理卷第35至36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04年度偵字第5232號)(A21部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少護字第833號卷第186至188頁)。 B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告訴人A023 詐欺集團成員自104年9月30日上午8時30分許起至同年10月1日上午10時許,以電話向A023佯稱其積欠電話費,如係遭人冒用應報警處理,再陸續假冒為「黃警官」、「劉警官」,稱其有向銀行借款,需解除定存、提領款項後交付,致A023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先於104年9月30日上午11時許,至桃園市○○區○○○街00號對面南通公園榕樹下,交付40萬元予取款車手,該車手則交付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法院法院公證款收據」1紙,後於同年10月1日上午10時許,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至上開地點交付40萬元予車手蔡宗翔(經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924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蔡宗翔則再交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法院法院公證款收據」1紙予A023。 ㈠被告B09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188至195頁反面、第221至232頁、同卷七第175至176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至220頁;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七第163至170頁反面、第204至207頁反面、第221頁及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至28頁;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33至39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13至20頁反面、第83至84頁;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18至19頁反面、第62至66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至26頁;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5至12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本院他字卷第72至73頁、訴緝字卷第165、233頁)。 ㈡被告黃紫揚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至14頁反面、第18至25頁反面、第67至73頁、同卷七第85至91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至25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7至11頁;104年度偵字第28881號卷第64至6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第16至17頁反面;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同卷二第48至52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116至122頁反面、第126至133頁反面、同卷七第282頁反面至284頁反面;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25至2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157至160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66至70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 ㈢證人A023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1至1-1頁反面)。 ㈣證人邱鉦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至196頁、同卷七第106至111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103至107頁、第109至112頁反面、第258至260頁;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反面;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30至31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1至22頁)。 ㈤證人賴俊宇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頁、第79至84頁反面、第126至136頁、同卷七第159至162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至25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至20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10至11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四第1至15頁、第21至26頁、第32至34頁;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至27頁反面;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28至29頁)。 ㈥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至119頁反面、第138至145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205至210頁、第215至219頁反面、第224至225頁)。 ㈦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訊問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181至195頁、第205至207頁反面、同卷七第187至190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35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至17頁;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頁、第107頁及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5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少護字第833號卷第96至105頁)。 ㈧證人蕭○毅於警詢、偵訊及少年法庭訊問、審理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213至218頁、第242至246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至156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虞護字第389號卷第31至32頁反面、第36至37頁反面、第40至41頁反面、第43至44頁、第48至49頁反面、第51至53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至76頁反面、第84至85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95至97頁反面)。 ㈨證人林○宏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4至25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五第153至165頁反面、第172至174頁、同卷七第180至184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16頁反面至第31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82至194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94至99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9至31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63至65頁)。 ㈩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4至25頁;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50至54頁;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3至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至126頁反面)。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144至145頁反面、第149至158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至10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2至53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5頁反面至28頁)。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42至43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2至114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3至4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6至37頁反面)。 證人黃○為於警詢之供述(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147至153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七第11至15頁反面)。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供述(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52至55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2至64頁)。 證人即告訴人A023所有之桃園成功路郵局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封面暨內頁明細1份(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七第2至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即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證件2張)照片2張(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七第21至24頁)。 偽造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法院公證款收據」2紙(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七第25至26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臨檢紀錄表1份、照片1份(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七第27至32頁)。 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924號刑事判決(蔡宗翔部,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五第119頁至121頁反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04年度少調字第1344號裁定(黃○為部分,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五第頁123至124頁反面)。 B09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偽造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法院公證款收據」公文書貳張均沒收。 5 告訴人A24 詐欺集團成員自104年9月24日某時許起至同年10月14日上午10時許,假冒「新竹醫院人員」以電話向A24佯稱其住院補助款項3萬元遭冒領,再假冒「曾益盛檢察官」,佯稱因調查詐騙案件,須監管其帳戶云云,致A24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4年10月14日下午1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舊鳳山市農會)前交付42萬元予林○宏、蕭○毅,林○宏、蕭○毅則交付偽造之「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收據」公文書影本1紙予A24。嗣前揭款項經林○宏、蕭○毅交付陳○澈轉交B09,B09再轉交陳仲軒。 ㈠被告B09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188至195頁反面、第221至232頁、同卷七第175至176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至220頁;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七第163至170頁反面、第204至207頁反面、第221頁及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至28頁;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33至39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13至20頁反面、第83至84頁;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18至19頁反面、第62至66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至26頁;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5至12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本院他字卷第72至73頁、訴緝字卷第165、233頁)。 ㈡被告黃紫揚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至14頁反面、第18至25頁反面、第67至73頁、同卷七第85至91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至25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7至11頁;104年度偵字第28881號卷第64至6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第16至17頁反面;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同卷二第48至52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116至122頁反面、第126至133頁反面、同卷七第282頁反面至284頁反面;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25至2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157至160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66至70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 ㈢證人邱鉦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至196頁、同卷七第106至111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103至107頁、第109至112頁反面、第258至260頁;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第149至154頁;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反面;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30至31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1至22頁)。 ㈣證人即告訴人A24於警詢之供述(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七第33至34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43至44頁反面、第58至59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37至39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55至56頁反面)。 ㈤證人賴俊宇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頁、第79至84頁反面、第126至136頁、同卷七第159至162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至25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至20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10至11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四第1至15頁、第21至26頁、第32至34頁;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至27頁反面;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28至29頁)。 ㈥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至119頁反面、第138至145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205至210頁、第215至219頁反面、第224至225頁)。 ㈦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訊問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181至195頁、第205至207頁反面、同卷七第187至190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35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79至80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5至17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23頁及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頁、第107頁及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5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少護字第833號卷第96至105頁)。 ㈧證人蕭○毅於警詢、偵訊及少年法庭訊問、審理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105年少連至246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至156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虞護字第389號卷第31至32頁反面、第36至37頁反面、第40至41頁反面、第43至44頁、第48至49頁反面、第51至53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至76頁反面、第84至85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95至97頁反面)。 ㈨證人林○宏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4至25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五第153至165頁反面、第172至174頁、同卷七第180至184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16頁反面至第31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82至194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94至99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9至31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63至65頁)。 ㈩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4至25頁;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50至54頁;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3至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至126頁反面)。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144至145頁反面、第149至158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至10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2至53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5頁反面至28頁)。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42至43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2至114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3至4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6至37頁反面)。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52至55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2至64頁)。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238至239頁、同卷五第171頁及反反面、同卷二第27頁及反面)。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茂林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45、57、60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七第35至36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57至58頁反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10月13日104年聲監字第266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0至213頁反面)。 證人即共犯陳○澈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叫計程車之紀錄(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49頁反面)。 通訊監察譯文1份(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1頁及反面)。 B09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偽造之「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收據」公文書壹張沒收。 6 被害人A25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0月22日中午12時許,以電話向A25佯稱其女兒遭人綁架,如不還清欠款,將對其女兒不利等語,嗣A25告知警方,並由警方佯裝為A25,依詐騙集團指示於同日下午1時50分許,將80萬元放置在臺中市北區五常街與英才路口,並當場查獲車手李宗霖(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及把風陳○維而未遂。 ㈠被告B09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188至195頁反面、第221至232頁、同卷七第175至176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至220頁;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七第163至170頁反面、第204至207頁反面、第221頁及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至28頁;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33至39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13至20頁反面、第83至84頁;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18至19頁反面、第62至66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至26頁;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5至12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本院他字卷第72至73頁、訴緝字卷第165、233頁)。 ㈡證人黃紫揚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 至14頁反面、第18至25頁反面、第67至73頁、同卷七第85至91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 至257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7 至11頁;104 年度偵字第28881 號卷第64至65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第16至17頁反面;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一第35至37頁、同卷二第48至52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16 至122 頁反面、第126 至133 頁反面、同卷七第282 頁反面至284 頁反面;105 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105 年度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25至27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157 至160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66至70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 ㈢證人邱鉦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至196頁、同卷七第106至111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103至107頁、第109至112頁反面、第258至260頁;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第149至154頁;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反面;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30至31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1至22頁)。 ㈣被告賴俊宇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頁、第79至84頁反面、第126至136頁、同卷七第159至162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至25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至20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10至11頁;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第149至154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四第1至15頁、第21至26頁、第32至34頁;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至27頁反面;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28至29頁)。 ㈤證人即被害人A25於警詢之供述(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七第39至40頁)。 ㈥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七第43至44頁;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至119頁反面、第138至145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205至210頁、第215至219頁反面、第224至225頁)。 ㈦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訊問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181至195頁、第205至207頁反面、同卷七第187至190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35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至17頁;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頁、第107頁及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51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5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少護字第833號卷第96至105頁)。 ㈧證人蕭○毅於警詢、偵訊及少年法庭訊問、審理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213至218頁、第242至246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至156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虞護字第389號卷第31至32頁44頁、第48至49頁反面、第51至53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至76頁反面、第84至85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95至97頁反面)。 ㈨證人林○宏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4至25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五第153至165頁反面、第172至174頁、同卷七第180至184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16頁反面至第31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82至194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94至99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9至31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63至65頁)。 ㈩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4至25頁;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50至54頁;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3至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至126頁反面)。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144至145頁反面、第149至158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至10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2至53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5頁反面至28頁)。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42至43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2至114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3至4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6至37頁反面)。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供述(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52至55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2至64頁)。 現場及扣押物照片43張(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101至106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四第63至68頁)。 蔡宗霖(原名李宗霖)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份(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24至126頁;105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230反面至第232頁)。 監視器翻拍照片4 張(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255 至256 頁) 門號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20頁反面至第21頁反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10月13日104年聲監字第266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0至213頁反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10月20日104年聲監字第27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14至228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57號判決(李宗霖部分,105年訴字第413號卷五第133至135頁)。 通訊監察譯文1份(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7頁反面至第180頁)。 B09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告訴人B1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0月23日上午9時許,假冒「戶政事務所主任陳世安」名義,以電話向B1佯稱其身分證遭冒用,再陸續假冒「蔡政柏警官」、「劉警官」、「林政賢科長」、「王清杰檢察官」,向B1佯稱其涉及吸金案件,須凍結帳戶云云,並傳真偽造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命令」各1紙予B1。嗣蕭○毅、林○宏假冒「王清杰檢察官」指派之人員至B1南投縣草屯鎮住處,由蕭○毅交付偽造之「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公文書各1紙予B1,致B1陷於錯誤,交付60萬元予蕭○毅、林○宏。嗣蕭○毅、林○宏交付前揭款項予B09轉交陳仲軒。復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0月27日某時許假冒「王清杰檢察官」,向B1佯稱其所涉吸金案件之被害人已提起告訴,要求其提領帳戶內120萬元交給法院云云,B1遂前往中興新村之臺灣銀行提款,詐欺集團成員林正洪、陳堃峰(均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確定)則依指示前往B1住處等候,並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後,交付予B09,B09再轉交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㈠被告B09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188至195頁反面、第221至232頁、同卷七第175至176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至220頁;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七第163至170頁反面、第204至207頁反面、第221頁及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至28頁;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33至39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13至20頁反面、第83至84頁;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18至19頁反面、第62至66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至26頁;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5至12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本院他字卷第72至73頁、訴緝字卷第165、233頁)。 ㈡證人黃紫揚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至14頁反面、第18至25頁反面、第67至73頁、同卷七第85至91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至25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7至11頁;104年度偵字第28881號卷第64至6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第16至17頁反面;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同卷二第48至52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116至122頁反面、第126至133頁反面、同卷七第282頁反面至284頁反面;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25至2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157至160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66至70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 ㈢證人邱鉦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至196頁、同卷七第106至111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103至107頁、第109至112頁反面、第258至260頁;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第149至154頁;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反面;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30至31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1至22頁)。 ㈣證人賴俊宇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頁、第79至84頁反面、第126至136頁、同卷七第159至162頁;105年度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至20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10至11頁;105年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至257頁;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第149至154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四第1至15頁、第21至26頁、第32至34頁;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至27頁反面;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28至29頁)。 ㈤證人即告訴人B1於警詢之證述(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61至62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七第47至48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59至60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64至65頁反面)。 ㈥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至119頁反面、第138至145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205至210頁、第215至219頁反面、第224至225頁)。 ㈦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訊問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181至195頁、第205至207頁反面、同卷七第187至190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35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79至80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至17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23頁及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頁、第107頁及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5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少護字第833號卷第96至105頁)。 ㈧證人蕭○毅於警詢、偵訊及少年法庭訊問、審理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213至218頁、第242至246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至156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虞護字第389號卷第31至32頁反面、第36至37頁反面、第40至41頁反面、第43至44頁、第48至49頁反面、第51至53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至76頁反面、第84至85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95至97頁反面)。 ㈨證人林○宏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4至25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五第153至165頁反面、第172至174頁、同卷七第180至184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16頁反面至第31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82至194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94至99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9至31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63至65頁)。 ㈩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4至25頁;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50至54頁;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3至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至126頁反面)。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144至145頁反面、第149至158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至10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2至53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5頁反面至28頁)。 證人陳堃峰於警詢之供述(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24頁及反面;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62至66頁反面、第68至69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80至82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80至82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31至34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75至80頁)。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42至43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2至114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3至4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6至37頁反面)。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供述(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52至55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2至64頁)。 證人林正洪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76至77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16至18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9至61頁)。 現場及扣押物照片43張(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101至106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四第63至68頁)。 偽造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命令」、「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公文書各1紙(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65頁反面至6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七第51頁反面至53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63頁反面至65頁;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76至79頁)。 本院104年10月22日104年聲監字第127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B090000000000,105年度連偵字第119號卷八第163至165頁)。 門號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20頁反面至第21頁反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10月13日104年聲監字第266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0至213頁反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10月20日104年聲監字第27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14至228頁)。 通訊監察譯文1份(0000000000;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24至30頁)。 通聯調閱查詢單2份(林正洪0000000000、陳堃峰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71至7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5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80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林正洪、陳堃峰部分,105年訴字第413號卷五第136至140頁)。 通訊監察譯文1份(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80至184、189至194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1月6日105年度少護字第1063號宣示筆錄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少護執字第613號卷第2至3頁)。 B09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偽造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臺中地檢署監管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命令」公文書各壹張均沒收。 8 告訴人B02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 年10月25日上午某時許起至同年月26日上午10時許,假冒「慈濟醫院人員」名義,以電話向B02佯稱其證件遭盜用辦理醫療補助,再陸續假冒「新北市警察局警官」、「臺北地檢署吳檢察官」,佯稱其涉及詐騙案件,須監管其帳戶云云,致B02陷於錯誤,於同年月26日下午3時許,陳堃峰依陳○澈指示,自稱為「臺北地檢署吳檢察官」所指派之人員,至B02臺中市北屯區住處樓下,交付偽造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公文書1紙予B02,B02則交付存摺共3本、提款卡共2張(含帳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追加起訴書誤載B02亦有交付該帳戶之提款卡,逕予更正)予陳堃峰。嗣陳堃峰(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自上開帳戶內提領共43萬43元交付陳○澈轉交B09,B09再交付陳仲軒。 ㈠被告B09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188至195頁反面、第221至232頁、同卷七第175至176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至220頁;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七第163至170頁反面、第204至207頁反面、第221頁及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至28頁;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33至39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13至20頁反面、第83至84頁;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18至19頁反面、第62至66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至26頁;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5至12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本院他字卷第72至73頁、訴緝字卷第165、233頁)。 ㈡證人黃紫揚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至14頁反面、第18至25頁反面、第67至73頁、同卷七第85至91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至25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7至11頁;104年度偵字第28881號卷第64至6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第16至17頁反面;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同卷二第48至52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116至122頁反面、第126至133頁反面、同卷七第282頁反面至284頁反面;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25至2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157至160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66至70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 ㈢證人邱鉦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至196頁、同卷七第106至111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103至107頁、第109至112頁反面、第258至260頁;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第149至154頁;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反面;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30至31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1至22頁)。 ㈣被告賴俊宇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頁、第79至84頁反面、第126至136頁、同卷七第159至162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至25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至20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10至11頁;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第149至154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四第1至15頁、第21至26頁、第32至34頁;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至27頁反面;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28至29頁)。 ㈤證人即告訴人B02於警詢之供述(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七第54至56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74至76頁反面。 ㈥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至119頁反面、第138至145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205至210頁、第215至219頁反面、第224至225頁)。 ㈦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訊問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181至195頁、第205至207頁反面、同卷七第187至190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35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79至80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至17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23頁及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頁、第107頁及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5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少護字第833號卷第96至105頁)。 ㈧證人蕭○毅於警詢、偵訊及少年法庭訊問、審理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213至218頁、第242至246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至156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虞護字第389號卷第31至32頁反面、第36至37頁反面、第40至41頁反面、第43至44頁、第48至49頁反面、第51至53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至76頁反面、第84至85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95至97頁反面)。 ㈨證人林○宏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4至25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五第153至165頁反面、第172至174頁、同卷七第180至184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16頁反面至第31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82至194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94至99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9至31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63至65頁)。 ㈩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4至25頁;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50至54頁;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3至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至126頁反面)。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144至145頁反面、第149至158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至10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2至53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5頁反面至28頁)。 證人陳堃峰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22至23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68至69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80至82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80至82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75至80頁)。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42至43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2至114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3至4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6至37頁反面)。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供述(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52至55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2至64頁)。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張(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三第78至79頁、同卷二第105頁反面至106頁、同卷四第37頁反面至第38頁及第61頁反面至62頁、第129頁反面至第130頁、同卷五第30頁反面至第31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145頁反面至146頁、第214頁反面至第215頁、同卷二第116頁反面至第117頁、同卷三第169頁反面第170頁、第217至218頁、同卷四第132頁反面至第133頁、同卷五第80至81頁)。 現場及扣押物照片43張(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101至106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四第63至68頁)。 監視畫面翻拍照片4張(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203頁及反面、同卷六第29頁及反面、同卷七第60至61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52至53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90頁及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8頁及反面、第80頁及反面)。 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105年1月27日(105)華壢存字第105000011號函暨附件提款機(008-FC241W3)之監視器提款畫面照片共7張(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30至32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91至93頁反面)。 彰化商業銀行新明分行105年2月4日彰新明字第0000000A000283號函暨附件畫面翻拍照片6張(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33至35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94至96頁反面)。 臺灣銀行中壢分行105年2月5日中壢營密字第10500006941號函暨附件畫面翻拍照片共10張(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36至39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97至100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延平分行105年3月7日上延平字第1050000027號函暨附件提款機畫面照片共6張(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40至41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1至103頁)。 偽造之「台北地檢署檢管科收據」公文書1紙(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七第62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82頁)。 B02所有臺灣銀行水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05年度少連偵偵字第119號卷七第62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82頁反面)。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七第63頁及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82頁及反面)。 本院104年10月22日104年聲監字第127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B090000000000,105年度連偵字第119號卷八第163至165頁)。 門號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20頁反面至第21頁反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10月13日104年聲監字第266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0至213頁反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10月20日104年聲監字第27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14至228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陳堃峰部分,105年訴字第413號卷五第136至140頁)。 通訊監察譯文1份(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84至189頁)。 陳堃峰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單、通聯紀錄(105年度少連偵字第卷二第72至75頁反面)。 B09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偽造之「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公文書壹張沒收。 9 被害人B003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 年10月28日中午12時許至下午2 時41分許,假冒「電信公司人員」,以電話向B003佯稱其有申請電話,且有欠款云云,並轉接電話給假冒為「黃明昭大隊長」、「陳瑞仁檢察官」之詐騙集團成員,陸續向B003佯稱其涉及刑案,需申請資金財產公證文書云云,致B003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 時33分許,在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 段306 巷旁巷口,交付現金96萬元5 千元、上海銀行、元大銀行之存摺及提款卡予林○宏,林○宏則交付詐騙集團成員所偽造之「法務行政執行扣押處份命令」、「偵查卷宗」公文書及、信封袋各1 份予B003。嗣林○宏交付前揭財物予陳○澈轉交B09,B09再轉交陳仲軒。 ㈠被告B09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188至195頁反面、第221至232頁、同卷七第175至176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至220頁;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七第163至170頁反面、第204至207頁反面、第221頁及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至28頁;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33至39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13至20頁反面、第83至84頁;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18至19頁反面、第62至66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至26頁;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5至12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本院他字卷第72至73頁、訴緝字卷第165、233頁)。 ㈡證人黃紫揚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至14頁反面、第18至25頁反面、第67至73頁、同卷七第85至91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至25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7至11頁;104年度偵字第28881號卷第64至6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第16至17頁反面;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同卷二第48至52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116至122頁反面、第126至133頁反面、同卷七第282頁反面至284頁反面;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25至2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157至160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66至70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 ㈢證人邱鉦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至196頁、同卷七第106至111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103至107頁、第109至112頁反面、第258至260頁;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第149至154頁;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反面;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30至31頁反面)。 ㈣證人賴俊宇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頁、第79至84頁反面、第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至25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至20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10至11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12至16頁;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第149至154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四第1至15頁、第21至26頁、第32至34頁;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至27頁反面;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28至29頁)。 ㈤證人陳仲軒於警詢、偵訊、檢事官詢問、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12至14頁;106年度訴字第360號卷三第11至15頁;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71至72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79至80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54至57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81至83頁;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14至17頁)。 ㈥證人即被害人B003於警詢之供述(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78至79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七第95至96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90至91頁)。 ㈦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至119頁反面、第138至145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205至210頁、第215至219頁反面、第224至225頁)。 ㈧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訊問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181至195頁、第205至207頁反面、同卷七第187至190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35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79至80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至17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23頁及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頁、第107頁及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5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少護字第833號卷第96至105頁)。 ㈨證人蕭○毅於警詢、偵訊及少年法庭訊問、審理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213至218頁、第242至246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至156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虞護字第389號卷第31至32頁反面、第36至37頁反面、第40至41頁反面、第43至44頁、第48至49頁反面、第51至53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至76頁反面、第84至85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95至97頁反面)。 ㈩證人林○宏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4至25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五第153至165頁反面、第172至174頁、同卷七第180至184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16頁反面至第31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82至194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9至31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63至65頁)。 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4至25頁;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50至54頁;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3至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至126頁反面)。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144至145頁反面、第149至158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至10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2至53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5頁反面至28頁)。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42至43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2至114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3至4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6至37頁反面)。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供述(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52至55頁)。 現場及扣押物照片43張(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101至106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四第63至68頁)。 警方蒐證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6張(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169至170頁、第225頁、同卷一第243至244頁、同卷六第19至20頁;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31至32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40至41頁、第63至64頁、第164頁、第201至202頁)。 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影本(車號000-0000號,承租人陳仲軒)1份、RAE-8388號租賃小客車行照正反面影本1份(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21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6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各1份(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76至77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七第64頁及反面、第69頁及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89頁及反面、第94頁及反面)。 監視器翻拍照片3張(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78頁反面至80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七第66頁反面至第67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91頁反面至92頁反面)。 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份命令」、「偵查卷宗」公文書、信封袋各1份(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80頁反面至81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七第67頁反面至68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92頁反面至92頁反面)。 本院104年10月22日104年聲監字第127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B090000000000,105年度連偵字第119號卷八第163至165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10月13日104年聲監字第266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0至213頁反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10月20日104年聲監字第27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14至228頁)。 通訊監察譯文1份(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94頁反面至第197頁)。 B09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份命令」、「偵查卷宗」公文書各壹張均沒收。 10 被害人A07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0月28日下午5時前某時許,假冒為「臺北市警察局林隊長」、「曾益盛檢察官」,以電話向A07佯稱其因申請醫療補助,涉及刑事案件,要求其配合調查云云,致A07陷於錯誤,嗣104年10月28日下午5時許,余○諸依詐欺集團指示假冒為「臺北地檢署」人員至A07屏東縣車城鄉住處,並交付偽造之「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收據」公文書1紙予A07,A07遂交付郵局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提款卡予余○諸。嗣余○諸、許唯澄自上開帳戶內共提領出24萬5,060元交付張睿澤轉交陳○澈,陳○澈轉交B09交付陳仲軒。 ㈠被告B09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188至195頁反面、第221至232頁、同卷七第175至176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至220頁;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七第163至170頁反面、第204至207頁反面、第221頁及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至28頁;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33至39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13至20頁反面、第83至84頁;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18至19頁反面、第62至66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至26頁;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5至12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本院他字卷第72至73頁、訴緝字卷第165、233頁)。 ㈡證人黃紫揚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至14頁反面、第18至25頁反面、第67至73頁、同卷七第85至91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至25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7至11頁;104年度偵字第28881號卷第64至6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第16至17頁反面;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同卷二第48至52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116至122頁反面、第126至133頁反面、同卷七第282頁反面至284頁反面;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25至2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157至160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66至70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 ㈢證人邱鉦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至196頁、同卷七第106至111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103至107頁、第109至112頁反面、第258至260頁;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第149至154頁;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反面;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30至31頁反面)。 ㈣證人賴俊宇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頁、第79至84頁反面、第126至136頁、同卷七第159至162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至25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至20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10至11頁;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第149至154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四第1至15頁、第21至26頁、第32至34頁;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至27頁反面;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28至29頁)。 ㈤證人即被害人A07於警詢之證述(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七第70至71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84至85頁反面。 ㈥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至119頁反面、第138至145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205至210頁、第215至219頁反面、第224至225頁)。 ㈦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訊問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181至195頁、第205至207頁反面、同卷七第187至190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35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79至80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至17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23頁及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頁、第107頁及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5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少護字第833號卷第96至105頁)。 ㈧證人蕭○毅於警詢、偵訊及少年法庭訊問、審理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213至218頁、第242至246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至156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虞護字第389號卷第31至32頁反面、第36至37頁反面、第40至41頁反面、第43至44頁、第48至49頁反面、第51至53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至76頁反面、第84至85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95至97頁反面)。 ㈨證人林○宏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4至25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五第153至165頁反面、第172至174頁、同卷七第180至184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16頁反面至第31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82至194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9至31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63至65頁)。 ㈩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4至25頁;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50至54頁;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3至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至126頁反面)第61至63頁)。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二第144 至145 頁反面、第149 至158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 至105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2至53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5頁反面至28頁)。 證人余弦諸於警詢之供述(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250至253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30至32頁)。 證人許唯澄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 年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54 至255 頁反面;104 年度他字第2686號卷第54頁反面至第61頁、第75至77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59至66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37至39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92至93頁反面)。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供述(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1至3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2至64頁)。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42至43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2至114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3至4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6至37頁反面)。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供述(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52至55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2至64頁)。 現場及扣押物照片43張(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101至106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四第63至68頁)。 蒐證照片1份(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240至242頁、同卷五第259至260頁、同卷六第7至8頁;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28至30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37至39頁、第142至143頁、同卷二第45至46頁反面)。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5年2月22日台新作文字第10503826號函暨附件監視錄影畫面照片13張(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261至265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47至51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5年2月17日桃營字第1051800153號函暨附件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畫面照片共8張(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266至268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52至54頁)。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查詢6個月交易/彙總登摺明細1紙(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七第73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86頁)。 偽造之「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收據」公文書1 紙(105 年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74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88頁) 本院104年10月22日104年聲監字第127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B090000000000,105年度連偵字第119號卷八第163至165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10月13日104年聲監字第266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0至213頁反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10月20日104年聲監字第27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14至228頁)。 本院少年法庭105年度少護字第603號宣示筆錄(余○諸部分,105年訴字第413號卷五第144至145頁)。 通訊監察譯文1份(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94頁反面至第197頁)。 B09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偽造之「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收據」公文書1 張沒收。 11 被害人A06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 年10月25日下午12時30分許起至同年月29日下午12時30分許,假冒「高雄長庚醫院人員」,以電話向A06佯稱其有申請醫療補助款,再陸續假冒「高雄市警察局科長廖世華」、「臺北地檢署黃敏昌檢察官」,佯稱其遭冒名至銀行開戶涉及刑案,要扣押其財產云云,致A06陷於錯誤,先於同年月28日下午12時30分許,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至新北市中和區民德路郵局旁之便利商店接收傳真偽造之「玉山銀行開戶證明」私文書、「傳喚未到通知書」之公文書,並於看完後隨即燒毀,嗣於同年月29日下午4時許,A06再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在新北市中和區民德路189 巷清穗公園交付60萬元予余○諸,余○諸另交付偽造之「收據」1 紙予A06。嗣余○諸將上開款項交付陳○澈轉交B09,B09再交付陳仲軒。 ㈠被告B09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188至195頁反面、第221至232頁、同卷七第175至176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至220頁;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七第163至170頁反面、第204至207頁反面、第221頁及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至28頁;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33至39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13至20頁反面、第83至84頁;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18至19頁反面、第62至66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至26頁;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5至12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本院他字卷第72至73頁、訴緝字卷第165、233頁)。 ㈡證人黃紫揚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至14頁反面、第18至25頁反面、第67至73頁、同卷七第85至91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至25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7至11頁;104年度偵字第28881號卷第64至6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第16至17頁反面;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同卷二第48至52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116至122頁反面、第126至133頁反面、同卷七第282頁反面至284頁反面;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25至2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157至160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66至70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 ㈢證人邱鉦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至196頁、同卷七第106至111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103至107頁、第109至112頁反面;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第149至154頁;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30至31頁反面)。 ㈣證人賴俊宇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頁、第79至84頁反面、第126至136頁、同卷七第159至162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至25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至20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10至11頁;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第149至154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四第1至15頁、第21至26頁、第32至34頁;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至27頁反面;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28至29頁)。 ㈤證人即被害人A06於警詢之證述(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53至55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7號卷七第75頁反面至76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39至240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95至96頁反面)。 ㈥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至119頁反面、第138至145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205至210頁、第215至219頁反面、第224至225頁)。 ㈦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訊問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179至195頁、第205至207頁反面、同卷七第187至190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35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79至80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至17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23頁及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頁、第107頁及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5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少護字第833號卷第96至105頁)。 ㈧證人蕭○毅於警詢、偵訊及少年法庭訊問、審理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213至218頁、第242至246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至156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虞護字第389號卷第31至32頁反面、第36至37頁反面、第40至41頁反面、第43至44頁、第48至49頁反面、第51至53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至76頁反面、第84至85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95至97頁反面)。 ㈨證人林○宏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4至25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五第153至165頁反面、第172至174頁、同卷七第180至184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16頁反面至第31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82至194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9至31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63至65頁)。 ㈩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4至25頁;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50至54頁;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3至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至126頁反面)。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之供述(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144至145頁反面、第149至158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至10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2至53頁反面)。 證人余○諸於警詢之供述(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250至253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71至73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30至32頁)。 證人許唯澄於警詢之供述(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254至25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37至39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92至93頁反面)。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供述(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1至3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33至135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2至64頁)。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之供述(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42至43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2至114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6至37頁反面)。 現場及扣押物照片43張(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101至106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四第63至68頁)。 監視錄影畫面擷圖3張(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156頁及反面、第253至254頁、同卷五第224頁及反面、同卷六第28頁及反面、第61頁及反面;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11至12頁;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41至42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50至51頁、第77頁及反面、第89頁及反面、第132頁及反面、第163頁及反面)。 警方蒐證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份(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199至201頁反面及同卷一第245至248頁、同卷五第260頁反面、同卷六第9至10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33至36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42至45頁、第144至145頁反面、同卷二第24至26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59至6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紙(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51至52頁;105年度少連偵字117號卷七第78頁反面至79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42至244頁、第99至100頁反面)。 本院104年10月22日104年聲監字第127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B090000000000,105年度連偵字第119號卷八第163至165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10月13日104年聲監字第266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0至213頁反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10月20日104年聲監字第27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14至228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05年度少調字第1700號裁定(陳○澈部分,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五第117頁及反面)。 本院少年法庭105年度少護字第603號宣示筆錄(余○諸部分,105年訴字第413號卷五第146頁及反面)。 通訊監察譯文1份(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97頁)及反面。 B09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偽造之「傳喚未到通知書」公文書壹張沒收。 12 被害人A03 詐欺集團成員自104年10月30日上午9時許,冒充「健保局人員」,以電話向A03佯稱其遭人冒用證件欲領取健保醫療費,且偵查期間案情不得告訴任何人,需依指示至提款機提領款項125萬元後交付,致A03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12時54分許至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前)交付125萬元予余○諸,余○諸並交付A03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各1紙。嗣余○諸為警攔查,A03始知遭騙並領回上開125萬元。 ㈠被告B09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188至195頁反面、第221至232頁、同卷七第175至176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至220頁;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七第163至170頁反面、第204至207頁反面、第221頁及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至28頁;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33至39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13至20頁反面、第83至84頁;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18至19頁反面、第62至66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至26頁;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5至12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本院他字卷第72至73頁、訴緝字卷第165、233頁)。 ㈡證人黃紫揚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至14頁反面、第18至25頁反面、第67至73頁、同卷七第85至91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至25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7至11頁;104年度偵字第28881號卷第64至6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第16至17頁反面;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同卷二第48至52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116至122頁反面、第126至133頁反面、同卷七第282頁反面至284頁反面;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25至2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157至160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66至70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105年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 ㈢證人邱鉦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至196頁、同卷七第106至111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103至107頁、第109至112頁反面、第258至260頁;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第93頁及反面;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反面;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30至31頁反面)。 ㈣證人賴俊宇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頁、第79至84頁反面、第126至136頁、同卷七第159至162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至25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至20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10至11頁;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第93頁及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四第1至15頁、第21至26頁、第32至34頁;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至27頁反面;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28至29頁)。 ㈤證人A03於警詢之供述(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七第80頁及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24頁及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02頁及反面)。 ㈥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至119頁反面、第138至145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205至210頁、第215至219頁反面、第224至225頁)。 ㈦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訊問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181至195頁、第205至207頁反面、同卷七第187至190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35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至17頁;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頁、第107頁及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5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少護字第833號卷第96至105頁)。 ㈧證人蕭○毅於警詢、偵訊及少年法庭訊問、審理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213至218頁、第242至246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至156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虞護字第389號卷第31至32頁反面、第36至37頁反面、第40至41頁反面、第43至44頁、第48至49頁反面、第51至53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至76頁反面、第84至85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95至97頁反面)。 ㈨證人林○宏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4至25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五第153至165頁反面、第172至174頁、同卷七第180至184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16頁反面至第31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82至194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94至99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9至31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63至65頁)。 ㈩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4至25頁;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50至54頁;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3至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至126頁反面)。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144至145頁反面、第149至158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至10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2至53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5頁反面至28頁)。 證人余○諸於警詢之供述(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250至253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30至32頁)。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供述(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1至3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2至64頁)。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42至43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2至114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3至4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6至37頁反面)。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供述(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52至55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2至64頁)。 現場及扣押物照片43張(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101至106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四第63至68頁)。 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各1紙(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七第82頁及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03頁及反面)。 本院104年10月22日104年聲監字第127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B090000000000,105年度連偵字第119號卷八第163至165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10月13日104年聲監字第266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0至213頁反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10月20日104年聲監字第27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14至228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10月29日104年聲監字第284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29至247頁反面)。 通訊監察譯文1份(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97頁反面至第201頁反面)。 B09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公文書各壹張均沒收。 13 告訴人B04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1月3日下午3時許,假冒「許檢察官」以電話向B04佯稱其涉嫌洗錢案件,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至B04基隆市中正區住處交付偽造之「法務部公證執行處資金公證申請書」公文1紙,致B04陷於錯誤,交付2張提款卡(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蕭○毅於104年11月3日間陸續自上開帳戶內提領款項共20萬元轉交陳○澈,陳○澈則交付B09(搭乘黃紫揚駕駛之車輛)轉交陳仲軒。 ㈠被告B09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188至195頁反面、第221至232頁、同卷七第175至176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至220頁;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七第163至170頁反面、第204至207頁反面、第221頁及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至28頁;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33至39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13至20頁反面、第83至84頁;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18至19頁反面、第62至66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至26頁;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5至12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本院他字卷第72至73頁、訴緝字卷第165、233頁)。 ㈡證人黃紫揚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至14頁反面、第18至25頁反面、第67至73頁、同卷七第85至91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至25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7至11頁;104年度偵字第28881號卷第64至6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第16至17頁反面;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同卷二第48至52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116至122頁反面、第126至133頁反面、第148至150頁、第151至152頁、同卷七第282頁反面至284頁反面;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25至2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157至160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66至70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 ㈢證人邱鉦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至196頁、同卷七第106至111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103至107頁、第109至112頁反面、第258至260頁;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第149至154頁;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反面;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至27頁反面;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30至31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1至22頁)。 ㈣證人賴俊宇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頁、第79至84頁反面、第126至136頁、同卷七第159至162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至25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至20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10至11頁;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第149至154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四第1至15頁、第21至26頁、第32至34頁;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28至29頁)。 ㈤證人B04於警詢之供述(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七第84頁反面至85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46至48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66至68頁、第105至107頁)。 ㈥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至119頁反面、第138至145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205至210頁、第215至219頁反面、第224至225頁)。 ㈦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訊問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181至195頁、第205至207頁反面、同卷七第187至190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35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79至80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23頁及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頁、第107頁及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5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少護字第833號卷第96至105頁)。 ㈧證人蕭○毅於警詢、偵訊及少年法庭訊問、審理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213至220頁、第242至246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至156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虞護字第389號卷第31至32頁反面、第36至37頁反面、第40至41頁反面、第43至44頁、第48至49頁反面、第51至53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14至17頁、第75至76頁反面、第84至85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95至97頁反面)。 ㈨證人林○宏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4至25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五第153至165頁反面、第172至174頁、同卷七第180至184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16頁反面至第31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82至194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94至99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9至31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63至65頁)。 ㈩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4至25頁;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50至54頁;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3至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至126頁反面)。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144至145頁反面、第149至158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至10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2至53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5頁反面至28頁)。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42至43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2至114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3至4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6至37頁反面)。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供述(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52至55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2至64頁)。 現場及扣押物照片43張(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101至106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四第63至68頁)。 監視錄影畫面擷圖8張(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249至252頁、第157至158頁反面、同卷五第227至228頁反面、同卷七第89至92頁;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37至40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47至49頁、第78至79頁反面、第166至167頁反面、同卷二第70至73頁、第109至112頁)。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行104年12月11日北富銀松江字第1040000034號函暨附件監視器畫面照片4張及ATM交易明細表2張(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230至232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69至171頁反面)。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江分行104年12月18日字第1040000157號函暨附件自動櫃員機帳務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233至236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72至174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105年1月4日基營字第1041801147號函暨附件開戶基本資料(含B04身分證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查詢6個月交易/彙總登摺明細各1份(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237至238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75至177頁)。 基隆市農會105年1月8日基農信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顧客基本資料、存摺交易明細查詢單各1份(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239至241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78至180頁)。 本院104年10月22日104年聲監字第127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B090000000000,105年度連偵字第119號卷八第163至165頁)。 偽造之「法務部公證執行處資金公證申請書」(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08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10月13日104年聲監字第266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0至213頁反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10月20日104年聲監字第27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14至228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10月29日104年聲監字第284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29至247頁反面)。 通訊監察譯文1份(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02至206頁反面)。 B09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偽造之「法務部公證執行處資金公證申請書」公文書壹張沒收。 14 被害人B05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 年11月4 日上午10時48分許,以電話向B05佯稱其子幫人作保,若不償還,將對其子不利等語,致B05陷於錯誤,先後於同日上午10時50分許、11時許至臺中市大里區仁化路、慈德路口之貨車下方各放置35萬元、8萬元。嗣林譯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往上開地點取款得手(檢察官補充理由書誤載「37萬元因B05察覺而未再依指示交付」,逕予更正),再將款項交給B09,由B09轉交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㈠被告B09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188至195頁反面、第221至232頁、同卷七第175至176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至220頁;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七第163至170頁反面、第204至207頁反面、第221頁及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至28頁;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33至39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13至20頁反面、第83至84頁;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18至19頁反面、第62至66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至26頁;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5至12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本院他字卷第72至73頁、訴緝字卷第165、233頁)。 ㈡證人黃紫揚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至14頁反面、第18至25頁反面、第67至73頁、同卷七第85至91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至25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7至11頁;104年度偵字第28881號卷第60頁及反面;104年度偵字第28881號卷第64至67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第16至19頁反面;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同卷二第48至52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116至122頁反面、第126至133頁反面、同卷七第282頁反面至284頁反面;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25至2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157至160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66至70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 ㈢證人邱鉦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至196頁、同卷七第106至111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103至107頁、第109至112頁反面、第258至260頁;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第149至154頁;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反面;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30至31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1至22頁)。 ㈣證人賴俊宇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頁、第79至84頁反面、第126至136頁、同卷七第159至162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至25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至20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10至11頁;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第149至154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四第1至15頁、第21至26頁、第32至34頁;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至27頁反面;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28至29頁)。 ㈤證人B05於警詢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89至192頁;105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第20至21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七第130至133頁)。 ㈥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偵字第28881號卷第10至12頁、第31至32頁、第70至71頁、第73頁及反面;105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第13至15頁、第49頁及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2至114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3至4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6至37頁反面;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42至43頁反面、同卷七第202至204頁)。 ㈦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至119頁反面、第138至145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205至210頁、第215至219頁反面、第224至225頁)。 ㈧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訊問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同卷七第187至190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35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至17頁;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頁、第107頁及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5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少護字第833號卷第96至105頁)。 ㈨證人蕭○毅於警詢、偵訊及少年法庭訊問、審理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213至218頁、第242至246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至156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虞護字第389號卷第31至32頁反面、第36至37頁反面、第40至41頁反面、第43至44頁、第48至49頁反面、第51至53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至76頁反面、第84至85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95至97頁反面)。 ㈩證人林○宏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4至25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五第153至165頁反面、同卷七第180至184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16頁反面至第31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82至194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94至99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9至31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63至65頁)。 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4至25頁;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50至54頁;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3至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至126頁反面)。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之供述(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144至145頁反面、第149至158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至10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2至53頁反面)。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供述(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52至55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2至64頁)。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三第78頁、同卷二第105頁反面、同卷四第37頁反面及第61頁反面、第129頁反面、同卷五第30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145頁反面、第214頁、同卷二第116頁反面、同卷三第169頁反面、第217頁、同卷四第132頁反面、同卷五第80頁)。 現場及扣押物照片43張(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101至106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四第63至68頁)。 林譯真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04年11月25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案手機照片2張(104年度偵字第28881號卷第19至23頁)。 警製職務報告書(105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第12頁及反面)。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5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第25至26、30至33頁)。 臺中縣大里市農會(戶名:日從企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1份、台中市大里區農會存款交易明細表1份(105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第27至29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七第134至136頁)。 路口監視錄影畫面擷圖4張(105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第34頁、36頁及反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50號判決(林譯真部分,105年訴字第413號卷五第147至15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七第129、137至139頁)。 本院104年10月22日104年聲監字第127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B090000000000,105年度連偵字第119號卷八第163至165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10月13日104年聲監字第266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0至213頁反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10月20日104年聲監字第27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14至228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10月29日104年聲監字第284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29至247頁反面)。 通訊監察譯文1份(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06頁反面至第208頁)。 B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被害人B06(起訴書誤載為王思齊,逕予更正)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1月2日上午9時許至同年月6日下午2時30分許,冒充「臺北○○○○○○○○○陳主任」,以電話向B06佯稱其 ㈠被告B09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188至195頁反面、第221至232頁、同卷七第175至176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至220頁;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七第163至170頁反面、第204至207頁反面、第221頁及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至28頁;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33至39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13至20頁反面、第83至84頁;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18至19頁反面、第62至66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至26頁;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5至12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本院他字卷第72至73頁、訴緝字卷第165、233頁)。 ㈡證人黃紫揚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至14頁反面、第18至25頁反面、第67至73頁、同卷七第85至91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至25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7至11頁;104年度偵字第28881號卷第64至6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第16至17頁反面;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同卷二第48至52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116至122頁反面、第126至133頁反面、同卷七第282頁反面至284頁反面;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25至2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157至160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66至70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 ㈢證人邱鉦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至196頁、同卷七第106至111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103至107頁、第109至112頁反面、第258至260頁;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第149至154頁;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反面;10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至27頁反面;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30至31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1至22頁)。 ㈣證人賴俊宇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頁、第79至84頁反面、第126至136頁、同卷七第159至162頁;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至257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至20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10至11頁;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卷一第35至37頁、同卷二第149至154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四第1至15頁、第21至26頁、第32至34頁;105年度偵聲字第113號卷第28至29頁)。 ㈤證人即被害人B06於警詢之供述(105年度偵字第119號卷七第141頁及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54頁及反面)。 ㈥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至119頁反面、第138至145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205至210頁、第215至219頁反面、第224至225頁)。 ㈦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訊問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181至195頁、第205至207頁反面、同卷七第187至190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35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至17頁;105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頁、第107頁及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5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少護字第833號卷第96至105頁)。 ㈧證人蕭○毅於警詢、偵訊及少年法庭訊問、審理時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211至212頁反面、第242至246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至156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虞護字第389號卷第31至32頁反面、第36至37頁反面、第40至41頁反面、第43至44頁、第48至49頁反面、第51至53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8至9頁反面、第30至33頁反面、第53至54頁反面、第75至76頁反面、第84至85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95至97頁反面)。 ㈨證人林○宏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4至25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五第153至165頁反面、第172至174頁、同卷七第180至184頁反面;105年度他字第321號卷第16頁反面至第31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82至194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94至99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63至65頁)。 ㈩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至139頁;105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4至25頁;105年度他字第220號卷第50至54頁;105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3至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至126頁反面)。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144至145頁反面、第149至158頁反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至10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2至53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卷第25頁反面至28頁)。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年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42至43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3至4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6至37頁反面)。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供述(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52至55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2至64頁)。 現場及扣押物照片43張(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101至106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四第63至68頁)。 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七第142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55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18頁)。 臺中地方法院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1紙(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七第143頁;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56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19頁)。 本院104年10月22日104年聲監字第127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B090000000000,105年度連偵字第119號卷八第163至165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10月13日104年聲監字第266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0至213頁反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10月20日104年聲監字第27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14至228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10月29日104年聲監字第284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5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29至247頁反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5月20日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104年度虞護字第389號宣示筆錄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虞護字第389號卷第54頁及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102頁及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少護執805號卷第2頁及反面)。 蕭○毅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4年11月6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14至17頁)。 被害人B06於超商接收傳真紀錄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20頁)。 照片(含取款、查獲現場及扣案物)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22至24頁)。 通訊監察譯文1份(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09頁反面至第213頁)。 B09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偽造之「臺中地方法院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公文書壹張沒收。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97號
、105年度偵字第5403、7739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