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6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厚年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5743號),及移送併辦(115年度偵字第28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厚年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厚年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裁定羈押3月,並自115年7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於115年9月日21因另案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期徒刑5月,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之羈押原因已消滅,應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黃皓彥法 官 楊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峻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