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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4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6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維軒選任辯護人 張雅婷律師

陳亮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719號、115年度偵字第8066號、115年度偵字第9055號、115年度偵字第18700號、115年度偵字第18701號、115年度偵字第18702號、115年度偵字第18792號、115年度偵字第19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維軒自民國115年9月22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被告何維軒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訊問後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21號判決確定,並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57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被告不服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抗字第879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指揮書,指揮被告自115年9月22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發監執行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

(甲)、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另案發監執行徒刑,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顯已消滅,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自被告另案執行之日即115年9月22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田時雨法 官 連弘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良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