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561號115年度聲字第367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登貴指定辯護人 李典穎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4144號),復經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詹登貴自民國一一五年十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希望可以交保等語。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詹登貴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本案起訴書
所載犯行,並有卷內相關事證在卷可佐,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本案所犯之侵入住宅強盜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基於人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性格,及被告曾有3次遭通緝之記錄,且被告所述與同案被告黃煥緒內容尚有出入,彼此有互為推諉之情形,故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串證之虞。另被告此前曾與黃煥緒有多次相互配合、分贓為相同犯行之情形,亦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原因。本院考量本案為計畫性犯罪,專門針對手無寸鐵之外籍女子,手段惡劣,權衡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及社會公益之維護,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115年5月6日裁定羈押3月,並自115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㈡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9月23日訊問被告 後
,仍認為被告所涉犯罪嫌疑重大,本案雖已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本案所犯之侵入住宅強盜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曾有3次遭通緝之紀錄,基於人性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性格,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況於本案發生前,被告便曾與黃煥緒以相同手法犯案,並非偶發性犯罪,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仍有羈押之原因。考量被告本案係屬預謀犯案,先利用機會取得鑰匙,再趁深夜時段,挑選手無寸鐵之外籍女子下手,手段惡劣,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及社會公益之維護,仍認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原延押羈押屆滿日之翌日(即115年10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從而,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本案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情形,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羅杰治法 官 陳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芃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