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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6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7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佛桃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佛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許佛桃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5年5月12日起羈押3月。本院於羈押期滿前訊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權衡被告人身自由受拘束之私益及保全後續訴訟程序進行之公益後,認為有延長羈押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