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7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CHING CHIA LIN(馬來西亞籍)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5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CHING CHIA LIN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拾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CHING CHIA LIN因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同法第349條第1項之寄藏贓物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同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而收集帳戶罪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卷內證據資料可以佐證,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為馬來西亞籍人士,在臺無固定住居所,且已購買機票預計於犯案後離臺,足見被告與我國並無深切之聯繫因素存在,且於事發前即已規劃好離臺之方式及時程,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而規避司法審判之舉。另被告有多次取簿、提領款項之行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羈押原因。復參酌被告涉犯上開犯行,對社會治安、環境之危害非微,再衡以被告涉案情節,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認本案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5年5月12日起予以羈押3月,嗣於115年8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合先敘明。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10月2日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10月1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